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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20-0053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1-13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1-13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标识》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标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标识》(宁政公开办发〔2020〕27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组织实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开专区建设要求

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在市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标准建设银川市政务公开专区,并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特别是对已建成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要将所有已张贴、悬挂的标志牌、导引指示牌、规章制度等标识标牌修改为全区统一的政务公开专区标识。(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档案馆、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各部门(单位)要将宁夏政务公开标识、图标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中进行展示,并在培训资料、政策汇编等各类政务公开资料的封面左上角进行标注。(责任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政务公开专区展示管理

政务公开专区要结合各自实际,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展示区可采用资料架、文件架等设备,用于政府公报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展览展阅。同时,依法做好政务公开专区建章立制工作,悬挂张贴专区展示管理工作流程图。各专区应摆放、张贴全区统一的政务公开专区标识展架、展板、展牌等,安排专人负责,确保规范运行。

三、政务公开专区监督考核

为保证全市政务公开专区长效运行,银川市政府办公室将各级专区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成绩。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迅速推进,抓紧落实,确保11月底前完成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及政务公开标识标志的更新展示,为公众知晓了解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优质服务。

附件:宁政公开办发〔2020〕27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治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  政务公开专区标识〉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

公开专区建设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标识》的通知

                                              宁政公开办发〔2020〕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委托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牵头起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标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推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应建设政务公开专区,张贴悬挂全区统一的政务公开专区标识,并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信息查阅室。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全区统一的政府信息查阅室标识,配置3台以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1台多功能打(复)印机、1台以上立式触屏查询机,提供充足的复(打)印纸,为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查询、打印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政策超市。主要包括政府公报展示区、各类文件展示区和政策解读、便民手册、办事指南、宣传资料等展示区。政府公报展示区主要展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级人民政府公报、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区内外相关单位赠阅的政府公报(含政府公报年度合订本和历史政报)。各类文件展示区主要展示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本级部门应当公开或主动公开的各类文件(含文件汇编、解密文件及历史文件),以及按照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求,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类文件等。其他展示区主要展示根据工作需要,集中向社会公众、办事群众公布的政策解读、便民手册、办事指南、宣传资料等。

3.休闲区域。按照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装修风格和环境条件,配备满足需要的同色系休闲沙发、桌椅、书柜等,方便社会公众谈事、休息。

第二条  政务公开专区不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指定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作为当面申请的受理窗口,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规定程序,引导申请人依法有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第三条  文件制发单位应定期向政府信息查阅室提供正式的政府信息文本文档。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仅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解释、解读、阐述政府信息。查阅人如对政府信息有疑义,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向政府信息的制发单位咨询。

第四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实行集中保管、科学分类,电子文本实行安全管理、定期备份,确保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档案性。

第五条  政府信息查阅室仅提供政府信息的查阅、打印服务,查阅人不得利用查阅设备从事与政府信息查阅无关的活动,严禁制作和传播不良信息或进行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第六条  查阅人查阅政府信息应文明礼让、保持安静,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应爱护机器设备,不得更改、删除或拆卸任何机器设备,不得安装其他软件;如遇故障或需要帮助,应寻求查阅室工作人员帮助。

第七条  查阅人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扫描、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严禁带离文件原本;如需下载政府信息,需自备存储设备,并在使用前杀毒。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及村(居)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九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专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政务公开专区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维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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