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100-100/2016-0042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06-17
责任部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8-0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

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办法(暂行)》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17日   


银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规范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行为,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主要指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市政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管理是指与道路开口相关的部门之间的内部业务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相关部门出台的城市道路交通设计相关规范及《银川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遵守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出入口,优化次干路、支路出入口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道路出入口设置的受理、技术审核和核发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将城市道路出入口规划审批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中,组织联审,并按照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城市道路交通组织原则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规划设置城市道路出入口。在设计条件中明确城市道路出入口的相关限制要求。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规范、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审查批准城市道路出入口。

市公安局交警分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联审工作,负责做好重要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并综合考虑周边区域交通组织和管理,提出建设项目具体的城市道路出入口设置意见和交通组织管理措施。

市林业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涉及占用城市林带的联审工作,并负责办理和出具出入口审批意见的相关手续。

市住建局参与城市道路出入口的联审工作。负责办理和出具出入口审批意见相关手续。同时按照《银川市城市路网优化及出入口整治专项规划》和《机动车道出入口整治建设方案》,对我市现状不合理的城市道路出入口分期分批进行综合整治。

第六条  新建项目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局申报总平面规划图,市规划管理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查;

(二)经市交警、住建、林业等相关部门联审同意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规划总平面图;

(三)建设单位持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及联审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七条  已建成项目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原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市交警、住建、林业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查意见表》,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审意见并结合规划及现状情况,研究确定道路出入口设置位置及宽度。重要区域、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需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

(四)建设单位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批准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八条  因项目施工、短期使用等情况需要临时开设城市道路出入口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项目位置示意图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市交警、住建、林业、交通(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30米以下的,还应当组织辖区建设交通局参加)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查意见表》,提出具体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联审意见并结合规划及现状情况,研究确定道路出入口设置位置及宽度;

(四)建设单位持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批准意见向市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临时城市道路出入口许可手续。

第九条  开设临时城市道路出入口,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占道费或者挖掘修复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征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在临时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周内恢复道路原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道路开口管理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