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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6-0500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6-11-07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6-11-07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17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6116号)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银政发〔2016173号)精神,结合我市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在制定本单位(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清单的基础上,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一单两库),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 

  明确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推进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和事中事后监管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列入清单、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工作的统筹指导,确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上下衔接,并达到本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的比例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确认的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于20161115日前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及时调整。(责任主体: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部门:市编办。 

  (二)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容应当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等内容,要主动与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数据库相比对核实,确保市场主体名录库涵盖本行政区域全部监管对象,不留死角。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执法人员所属单位、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内容,未纳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抽查活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统一建立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在20161115日前建设完成,并及时更新。(责任主体: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程度、行业特点等标准,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数量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国家对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抽查事项2016年年内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全覆盖。这是一项硬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完成。(责任主体: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四)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紧扣本地本部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在完成实施随机抽查比例要求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严格限制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程序,根据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安排,通过机选和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合理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明确牵头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由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要在20161115日前制定完毕,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责任主体: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五)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向社会公示,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要加强在信息共享、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举报监督等方面的配套衔接,重点抓好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综合监管的相互联动,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主体:各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部门 

  (六)加快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要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建立市、县(区)统一的市场主体协同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推进综合执法、分类监管与服务。(责任主体: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完成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任务目标负总责。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将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内容,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扎实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11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人、责任处室(部门)、联系人名单报送市政府办公厅。联系人:李治元、袁晓菁,联系电话: 6888642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进行广泛宣传。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61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将作为2016年效能目标管理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之一。自治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迟缓、未完成本通知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确保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表 

 

 

  

  附件: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县(市)、区或市直部门 

制度名称(文号) 

抽查事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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