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100-100/2017-0339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4-21
责任部门: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7-05-03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6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政办发〔2016176 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加快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与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出行服务。 

(二)基本原则 

1.明确定位,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运输服务。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情况、交通出行需求、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合理的发展规模。 

2.鼓励创新,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与互联网相融合,规范网约车发展,统筹管理巡游车和网约车,利用信息技术提升行业的服务水平与运营效率,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3.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安全运营和乘客合法权益,增强市场活力,提升服务品质。 

二、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公交优先发展和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4.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约预约等方式。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5.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与结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加强出租汽车运营状况监测、准确评估市场供求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本市总体规划、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情况、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公众交通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6.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一律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为8年,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期届满需根据客运市场供求关系实际,确定是否继续延续。如果客运市场运力不足或供需基本平衡,且经营者每年经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继续延续,原有经营者可重新申请,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营运手续,如果客运市场运力过剩,原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退出经营。 

既有出租汽车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并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全部实行无偿有期制度,经营期限为8年,停止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届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办法予以清退。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据法规、规章或政府相关政策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经营权起始之日至届满期间,每年经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的,其经营者可以继续延续经营权期限(8年)。 

不论是新增的出租汽车,还是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一律收回经营权。 

7.完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和监管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修改完善《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加强对经营权的考核。对我市巡游出租车企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并实行挂靠车辆数量与管理服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引入竞争机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综合4年的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较差的企业,核减其挂靠车辆数,转入考核等次好的企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的,或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暂停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收回经营权。 

(三)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8.促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实现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鼓励巡游车通过信息通信网络以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9.优化运价管理。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运价分类管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巡游车运营成本、驾驶员劳动报酬、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巡游车运价标准和结构。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0.规范网约车发展。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实施行政许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车型要求、行政许可流程等方便申请人申请。网约车取得经营资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变更登记为非营运车辆。 

11.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全面承担承运人责任,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银川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驾驶员各项行为规范。除此之外,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必须遵守相应的服务规范及服务承诺。 

12.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在本市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合乘车辆、驾驶员和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后,方能实施合乘行为。合乘出行应满足驾驶员事先发布信息、出行线路相同、日接单数不超过规定、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等条件,不满足条件以合乘名义从事经营性客运服务的,视为非法营运,按《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银川市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规定》。 

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3.积极转变行业监管方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行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积极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行业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测分析,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行业监管水平。 

14.完善法制建设。修订完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加快研究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规章,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日常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15.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完善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整治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创新执法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净化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维护行业稳定。密切关注行业动态,及时处理矛盾和问题。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通过合法方式理性表达诉求。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商务、价格、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谣言惑众、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破坏交通秩序的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方案顺利实施。 

(三)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加强对相关文件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网约车管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421日  



出租汽车网约车相关名词概念解释 

(一)巡游出租汽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出租汽车; 

(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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