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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7-1261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7-26
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7-26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银川市第十四次党代会、银川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根据《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银政办发〔2015〕66号)进行测算,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提高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70元,月人均补差增加13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3800元,月人均补差增加54元。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参照执行。 

  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分担 

  提标后新增资金支出,市辖三区由市财政与三区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担,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由市财政与两县一市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担。 

  四、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是市委、市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和自治区脱贫富民战略,确保如期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把保障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资金,确保将提标后的低保金按月及时发放到位。要做好城乡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发挥低保政策的兜底作用。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体现公平公正。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特别是做好这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宣传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全市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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