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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7-1712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8-09
责任部门: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8-09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9日 

  附件: 

    

  银川市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和调动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广泛收集犯罪线索,及时预防、打击犯罪,进一步规范群众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和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犯罪线索,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和嫌疑人线索。具体是: 

  ()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各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重要证据的线索。 

  ()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正在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公安机关发布的需要追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 

  ()其它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向公安机关举报刑事案件线索的人员。 

  奖励范围包括,通过举报线索或者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一案一评一奖,不重复奖励。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项奖励。 

  第五条 多人举报同一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和作用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的犯罪线索需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取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包括:  

  (一)电话举报:向110和各级公安机关及办案部门电话举报; 

  (二)网上举报:通过“平安银川”微信、微博举报; 

  (三)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举报; 

  (四)来函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函件、信件的方式向各级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 通过举报线索破获下列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依据举报线索的价值和发挥作用,由奖励审批机关经过审核评定奖励级别后,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一)举报线索破获涉恐涉暴案件,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奖励5万至200万元。 

  (二)举报线索破获涉黑、涉恶案件,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奖励1万至10万元。 

  (三)举报线索破获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奖励2万至20万元。 

  (四)举报线索破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案件,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奖励1万至10万元。 

  (五)举报线索破获抢夺、盗窃、诈骗系列案件或社会影响面广的其它恶性案件,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奖励5000至5万元。 

  (六)举报其它一般犯罪线索破获刑事案件,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奖励500至1万元。 

  (七)提供其它线索,对公安机关预防、打击犯罪起到积极作用的,奖励2000元。 

  第九条 除涉恐涉暴、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外,对现场制服、扭送其它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在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时予以积极协助起到重要作用的,按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案件性质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予以奖励。 

  具有特殊情形或者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八条的限制。 

  第十条 对群众举报案件线索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案件侦办的公安机关根据发挥的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确定具体奖励对象及金额。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犯罪线索;  

  (三)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的犯罪线索或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的; 

  (四)案件受害人及亲属举报的犯罪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相关办案单位应当自举报线索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抓获之日起10日内,填写《举报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奖励审批表》,经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9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匿名举报的,可以向办案单位预留验证身份的代码、暗号,举报线索被采用并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奖励后,由办案部门联系、确定举报人,按照其要求兑现落实奖励。 

  第十四条 为获取奖励诬告陷害他人,编造、捏造、谎报虚假案情、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侦办单位及奖励审核、认定部门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泄露,因工作失误或者故意泄密造成举报人及其亲属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举报人的举报内容、身份信息及奖励情况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咨询。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每年市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划拨专款,在市公安局设立专户,由市公安局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发放,并由市公安局纪检审计部门全程跟进管理、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举报犯罪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群众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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