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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8-1091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3-16
责任部门: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3-16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7〕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09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三年战略,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 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银川市市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物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银川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开发区中的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其中,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业、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结果,确定抽样调查单位。

  3.生活污染源:废气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乡居民燃煤、燃气等能源消费情况。抽样调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以及城镇扬尘源。

  废水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为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沟、湖)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抽样调查农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城镇和乡村。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厂。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置)厂包括焚烧厂和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机动车污染源包括汽车和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农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沟、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指导、地方调查和普查对象填报相结合,排放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多种方法核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大数据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大数据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沟、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沟、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沟、湖)排水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费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费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项调查成果,借助第三方服务购买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须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污普办应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5人,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中污染源清查、调查、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数据库的建立工作,接受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普查办的监督、抽查、评审、验收,全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发挥环境科学研究院、行业研究机构、高校、环保咨询公司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普查效率。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技术报告,建立银川市污染源数据库和普查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各阶段工作方案、技术报告和数据库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委:配合做好工业源及产业园区调查信息资料和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工信局:审核各类产业园区名录及园区调查信息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土局:负责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基础测绘、地理国情普查等基础数据支撑,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住建局:协调中铁水务提供全市自来水用水量数据。指导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源锅炉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交通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沟、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年鉴)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提供全市自备井用水量。配合指导全市相关部门做好入河(沟、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农牧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农牧部门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商务局:配合做好加油气站的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卫计委:配合做好医疗机构的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监管信息。

  城管局(综合执法局):配合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源和垃圾处理厂(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设施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2015-2017年前(含2017年)项目审批清单、项目基本信息。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登记信息。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宁夏民航局: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宁夏铁路总公司: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各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银川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普查实施。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对接国家、自治区普查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核定市政入河(沟、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普查试点: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汇总和质量核查与评估,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数据库,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2018年年底完成银川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5.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按规定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质量管理。

  1.建立质量保证机制。银川市级普查机构要根据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各主要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县(市)区普查机构要定期上报普查进度,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作。

  2.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各类被调查主体对填报数据质量负责,各级普查机构对同级普查汇总数据质量负责,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执法检查,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3.建立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制度。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各部门和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责任,建立包括第三方在内的数据核查机制,强化普查排放数据与能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环境质量数据一致性审核。上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工作督办、质量核查及普查工作验收,切实保障普查质量。

  (六)建立考核和监管奖惩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强化考核与监督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普查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七)普查培训。按照分级培训要求,市、县两级在国家和省级培训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培训。

  (八)加强普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置要求,组建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踏实敬业、勇担重任的普查队伍。同时,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管理,明确权责纪律,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普查队伍稳定。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重点调查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宣传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教育单位和社会青年中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经考试合格后聘用。

  (九)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普查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行各业支持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要根据银川市普查办制定的宣传方案中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过程。

  六、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银川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银川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全市数据的汇总、校核、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财政困难与工作量大的县(市)区以补助。

  县(市)区普查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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