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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8-2779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6-06
责任部门: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6-06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6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

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夯实基层民政工作基础,中央、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文件,对提升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保民生、促发展发挥了重要重用。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基层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69号)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民政爱民、民政为民服务理念,以增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民政专干宗旨意识为根本,以加强基层民政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层民政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基层资源配置,逐步形成机制健全、规模适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基层民政服务工作新机制,适应多样化的民政公共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根据新时期民政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新需要,通过抓基层,强基础,进一步推进(市)区、乡(镇)、村(社区)三级民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切实解决基层民政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服务能力等问题,加快提升基层民政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民政。到2020年,全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实现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有人为民干事、有钱为民办事、有场所为民做事、有手段为民成事、有规矩为民理事,努力实现基层民政工作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化、队伍专业化、内容标准化、程序规范化、手段信息化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奋斗目标
    主要任务

   (一)推进民政服务内容向基层延伸。加强民政业务放管服创新与落实,推动服务下沉,扩大乡镇(街道)民政服务职能和管理权限,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老年证办理等11项民政服务事项,全部授权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实现县证乡制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办理

   (二)规范基层民政服务。统一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服务清单和服务规范,健全完善基层民政岗位职责、首问负责、来访接待等工作制度,公开民政业务办理依据、条件、流程、时限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强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规范化建设,代办点2018年底前规范化建设及覆盖率达到100%

   (三)提高基层民政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民政(即民政云)服务模式,依托政务云和宁夏民政云服务平台,纵向贯通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网络,横向实现民政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民政服务事项联动审批,推行民政服务事项网上申报、一网受理、专网办理、在线审批。实现乡镇(街道)民政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方便群众就近就地办理。

   选齐配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力量要按照优化结构、选优配强、专职专干的原则,根据乡镇(街道)规模、服务数量、服务半径等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每个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岗位原则上按人口3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民政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3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配备民政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确保与其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五)重点提升民政协理员的作用。(社区)明确1-2民政协理员,由村(居)民委员会妇女主任、大学生村官兼任,有条件的村可聘用一名专职民政协理员。各行政村可将农村三留守督导员规范为民政协理员。民政协理员负责宣传民政工作政策法规,掌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动态情况,收集上报灾情信息,协助管理村级老饭桌,负责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等相关业务。乡镇(街道)任免民政岗位主管和调整民政工作人员时,须征求本县()区民政局的意见,确保民政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

   (六)抓好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要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定期轮训和学历进修制度,将培训、进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取业务轮训、以会代训、观摩交流等方式,加强民政政策业务、法律法规、信息化操作等培训。市民政局对各县(市)区民政局干部的培训每年不少于3次,各县(市)区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居)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培训不少于2次,级民政协理员培训不少于3次。建立民政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各乡镇(街道)新任民政工作人员、各村(社区)新任民政协理员必须经岗前培训才能上岗。鼓励支持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高基层民政队伍整体素质。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参照在职人员学历教育有关规定报销学习考试费用。

   (七)改善基层民政工作条件。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阵地建设为民政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包括办公室、群众接待室(或服务窗口)、档案室、物资储备室等乡镇民政工作机构服务设施要达到七有标准,即:有电话、有电脑、有打印机、有办公桌椅、有影录设备、有档案、有联系服务群众信息平台;有便民服务大厅的要设立专门的民政服务窗口,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标志牌和民政徽标村(社区)民政工作场所也要配备电脑、档案等必要的办公服务设施。

   (八)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除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和必须承担的社会救助服务以外,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精神,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围绕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开展。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对象的排查、家庭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各县(市)区要将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基本需求。要完善购买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建立和培训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人才队伍。

   (九)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经费预算,单独列支并足额落实。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4万元、3万至5万人口的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7万元、5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标准予以落实。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基层民政工作的职能作用,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民政业务水平,扎实推进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 

   (二) 注重协调配合全市各级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其责、各尽其职积极支持民政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民政事业保障机制,不断改善基层民政各项工作条件,为基层民政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舒心、便利、有序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要把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列入年度督查内容。要编制详细的考核评价指标,采取跟踪督办、实地督查、重点抽查、督促整改等方式严格督导。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政策落实有力的及时总结并予以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政策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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