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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8-445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7-19
责任部门:银川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8-07-19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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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8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银川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紧密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抓规范、畅运行,抓重点、攻难点,抓机制、促长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构建从农田到餐桌无缝隙监管体系,通过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不断提高全市食品安全质量和保障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现就2018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一)强化党政同责。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828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落实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制定出台具体意见措施,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纳入地方政府效能目标、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范围,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经费投入保障。(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落实)

(二)加强综合协调。切实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和督查制度,科学制定督查考核的相关制度和细则,突出重点、兼顾常规,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银川市食安办负总责,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食安办具体落实)

(三)压实网格监管责任。按照“四有两责”要求,进一步细化“网格化”监管责任、任务、措施和监督考核内容,运用信息化手段,落实网格监管责任,实行动态管理,提升“网格化”监管效能。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加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落实落细日常监管责任网格化、检查痕迹化、执法规范化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食安办负责落实 )

   二、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体系

(四)完善食品相关法规配套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出台《银川市落实<宁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切实提升“三小”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落实)

    (五)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以农产品冷链物流综合示范为契机,支持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冷藏保鲜、冷链运输、销售等设施设备建设,加强冷链物流信息化改造,建设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冷链设施标准化改造,促进冷链运输标准化器具推广应用。在全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以及学校、医院、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团体消费单位信息化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70%并平稳运行。(市商务局负责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农牧局配合)

    (六)完善农产品追溯系统。建设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6个县区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追溯系统。开展农产品追溯管理,将主要蔬菜和枸杞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和水产品捕捞点纳入质量追溯系统,利用二维码实现农产品生产过程、流向、“三品一标”认证、质量检测报告全程信息化管理。(市农牧局牵头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三、积极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认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做到统一制定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汇总分析、统一报告结果。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点覆盖全市6个县(市、区),全市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建立县乡村一体化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系统,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市卫计委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八)加强重点食品抽检监测。加强对大宗食品、高风险品种、地方特色食品、历年抽检合格率低的食品抽检力度,对地产食品生产企业实现全覆盖抽检,市食安办计划组织完成市本级食品抽检监测480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2500批次,食品生产环节500批次,食品经营环节1000批次,餐饮环节500批次,食品相关产品300批次;市农牧局计划安排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1200批次(包括县(市)区农牧部门抽检355批次)。加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力度,及时发布消费警示,落实每周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加强食品抽检结果分析运用,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开展风险研判,为制定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负责,各县(市)区食安办落实)    

    (九)强化食用农产品检测。各县(市)区应自主安排经费,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并加大对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以下简称:三小行业)的食品抽检力度。按照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指标标准要求,两县一市食用农产品抽检每月至少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对“三小”行业全年不少于150批次的检测任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开展快速检测筛查。加大对蔬菜、肉类、食用油、海产品、餐饮具等大宗食品的风险筛查力度,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10000批次,其中市农牧局负责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实施快速检测5000批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在食品流通、餐饮环节实施快速检测5000批次。充分发挥快速检测在日常监督检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的技术支撑作用。强化食品快检产品评价,形成快检方法标准体系,规范食品快检产品管理,推动食品快检信息平台建设。(市农牧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

    (十一)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开展储备粮油、应急成品粮油和军供粮油质量安全监测,加大抽查频次,强化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加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做好三大品种(小麦、水稻、玉米)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实施采样过程地理定位、视频验证等技术手段,提高监测样品的代表性、时效性。开展稻谷重金属专项监测工作,建立超标粮食分类档案,做好污染粮食加工转化跟踪监管和情况通报工作,严防严控霉变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我市市场。(市粮食局负责落实)

    四、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加强“三品一标”认证及证后监管。围绕银川市1+2+4”(粮食产业;草畜产业和葡萄集群;休闲、适水、蔬菜、花卉四大产业)特色产业,进一步挖掘、支持和保护好我市优质农产品资源,以“促发展、严监管、创品牌”为主线,积极培育我市优势特色农产品品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争取2018年认证“三品一标”农产品30个品种以上,努力提高“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公信力。(市农牧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十三)推进“双安双创”活动。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标准(修订版)》《宁夏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责任分工>的通知》《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自治区食安委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绩效评估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力迎接自治区对银川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中期评估,接受国务院食安办评价验收。积极推进灵武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并通过农业部认证。按照提高标准、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要求,督促灵武市完成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指导各县(市)、区创建12个示范乡镇(街道)、60个示范单位(店)。对2016年验收命名的食品安全示范县进行复查考核,工作滑坡的坚决摘牌并公开曝光。(市食安办、市农牧局牵头负总责,银川市“双安双创”创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放心肉菜超市”和食品生产示范企业创建。鼓励各类商超完善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措施,通过扩大基地采购、农超对接、供应商供货、订单农业等方式,设立优质产品专柜。年内创建1家“放心肉菜超市”和2家食品生产示范企业。加强对放心超市的监管,督促经营者用好已建成的18个食品安全快检室,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销售来源可索、流向可查、问题可溯。(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市商务局配合)

    (十五)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全市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餐饮消费集中区、网络订餐、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年内,全市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量化等级评定实现晋位升级,年度等级B级以上达到100%;“明厨亮灶”建设完成率达到10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用具消毒合格率达到100%;食品小经营店登记率、食品小摊点备案率均达到100%;加强对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行备案管理,备案率达到90%;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率达到100%;全市每个县(市、区)建成餐饮食品安全示范街区不少于1个。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实施线上线下“双抽查”。培育银川餐饮品牌,推动餐饮业向大众化、集约化、标准化转型升级。(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五、聚焦突出问题精准监管   

    (十六)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治理。严格种子管理和执法,统一组织抽检农药产品、兽药产品、饲料产品,重点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假冒伪劣农资事件。及时公布伪冒产品商标、生产厂家、批次,集中力量收缴清除所有伪劣农资产品,并通过农业投入品在线管理系统将生产厂家列入黑名单,全市备案禁售。在春秋两季开展农资大检查行动,全年开展2次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检打联动行动。(市农牧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十七)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加强对相关企业产品标签标识、经营销售、宣传推广等行为的监管,强化大案要案查处,治理非法宣传、非法销售等违法行为,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广告和互联网广告监测预警机制,严厉查处食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加大食品、保健食品科普宣传力度,组织开展100场科普大讲堂活动,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十八)开展酒类产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治理。以案件查办为抓手,重点打击和查处酒类产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地产葡萄酒、枸杞果酒以及配制酒、果酒、露酒等酒中存在的违法添加、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虚假或违法标注,以及虚假、欺诈经营等行为。严格监督葡萄酒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落实出厂产品“批批检验”制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葡萄酒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十九)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专项治理。加强餐饮服务环境卫生及餐饮具清洗消毒监管,利用ATP检测仪等技术手段开展餐饮具消毒质量快速检测评价,严厉查处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包间及就餐大厅餐饮具不消毒、消毒不合格问题;在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大力推行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严查集中消毒餐具重复清洗使用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十)开展枸杞及其制品专项治理。加强枸杞农药等投入品管理,建立农药溯源信息平台,实现农药等投入品采购、销售、使用等在生产各环节全过程应用的可追溯。严格监督枸杞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鲜果、干果及其制品,推动生产经营者建立从种植、制干、拣选、包装、检验、贮存、装车、运输、卸货、销售等全过程、各环节无缝衔接和质控记录,严把市场源头关。(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六、强化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二十一)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整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整治农村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农村餐饮单位卫生环境脏、乱、差等问题以及生产经营“三无”、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行为,定期分析当地农村食品安全状况,以县(区)、乡镇(社区)为单位梳理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制定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强化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突破,进一步夯实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基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十二)加强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整顿规范校园周边“五毛食品”经营行为。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开展春、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排查风险隐患,防范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十三)开展旅游景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治理。进一步深化全区旅游景区和高速路服务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采取县(市)区“网格”管日常、监管部门“暗访”抓督查的办法,重点抓好食品销售和餐饮食品安全的治理,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宁夏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销售日常管理暂行规定》、《宁夏旅游景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食品安全十个必须》,巩固提升旅游景区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安全治理成果。(市体旅局(旅发委)、市文体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十四)突出抓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理顺食盐监管体制,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切实解决食盐销售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责任不落实、销售不合格食盐等突出问题。(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十五)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开展打击整治食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坚持末端打击与前端治理并重,紧盯重点领域、环节和人员,保持对食品犯罪的常态化严打高压态势。全市要加大侦办食品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力度,真正做到清源、断链、除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进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七、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六)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依托“智慧食安”监管平台,拓宽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环节,通过更新改造,食品流通、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移动化和信息化,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两县一市做好监管信息接入,年内,全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部纳入“智慧食安”监管系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十七)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做好已建成快检室的日常管理,确保运行正常、高效发挥作用。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检验检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全面完成在全市20所学校或者托幼机构建成食品快速检测室,兑现市政府为民办实事承诺。(市市场监管局落实)

    (二十八)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执法督查、指导、考核与评价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与案件处罚信息互通、问题会商机制。落实行政处罚事权划分细则和“处罚到人”措施,着力解决案件查办不力等问题。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教育培训,着力提升专业素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十九)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银川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银食安办发〔201816号),严格落实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开展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市食安办负责,市应急办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八、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三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报告制度,监督所有生产企业每季度自行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风险排查,对风险点要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将自查结果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推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100%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督促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确保网络订餐“线上”“线下”同质同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十一)实施食品安全日常检查信息公示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药总局23号)制定食品流通、食品生产和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信用信息档案,完善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严重失信违法者市场退出机制。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对企业风险分级确定的检查频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十二)建立农业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将新型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名录,实行“黑名单”制度,用“二维码”追溯防止品牌假冒,确保优质优价,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农牧局负责)

   九、构建社会共治共享格局

    (三十三)加强宣传教育。利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介,组织“食品安全宣传周”、12331投诉举报宣传日、“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食品安全知识“六进”活动,全面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定调定向作用,组织开展媒体记者“走基层”和监管干部“随手拍”活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十四)推进社会共治。认真贯彻落实《宁夏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扎实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受理、转办、回复等工作,畅通群众维权渠道,调动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和办法。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加强与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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