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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9-0001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1-11
责任部门:银川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9-01-11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僵尸企业”
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据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发改财经20181756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企业债务处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积极稳妥处置我市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银川市关于切实做好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任务分解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处置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债务处置,区分不同情形采取适当处置方式,自主协商形成处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充分尊重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发挥好政府引导作用。完善与债务处置相关的各项制度与政策,加快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债务处置创造良好的政策与制度环境;同时加强组织、引导和协调工作,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要制订债务处置计划并限期完成,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

(三)有效防范债务处置中的各类风险。要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切实防止逃废债等道德风险、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维护好社会稳定,严密监测及时处理化解与债务处置相关的金融风险。

二、处置范围

(一)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由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法人单位作为借贷主体、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

(二)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由企业集团作为借贷主体统借统还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债务。

(三)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由企业集团或其他第三方为僵尸企业和退出的合法合规在籍产能项目借贷提供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

三、处置方式

(一)分类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依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营业价值、债务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关法规,分别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其直接债务。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

(二)清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统借债务并纳入直接债务处置。允许相关企业和债权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企业集团中的占比、所去产能在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情况自主协商一致后从企业集团的统借债务中清分出实际用于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的债务,清分后的统借债务可纳入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直接债务中一同处置。

(三)自主协商处置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担保债务。企业和债权人可自主协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业集团或第三方的担保责任,其中为去产能企业担保形成的担保债务可依据所去产能在去产能企业集团总产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企业名单,并区分不同形式采取适当处置方式,对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推动形成债务处置方案并实施,对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债务重组方案的国有企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严格限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原则上2020年底前完成处置任务。

(二)20192月底前、6月底前,有关单位分别确定第一批、第二批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将名单报送至银川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金融工作局、相关金融机构和有关债权人。

(三)自2019年开始至债务工作处置完毕期间,各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银川市发改委报送有关债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由银川市发改委将我市债务处置总体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发改委。


联系人:  高俊    6888392  

电子邮箱:ycfgcs@163.com 

 

附件:银川市关于切实做好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14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关于切实做好“僵尸企业”

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序号

牵头部门

工作任务

任务分工

责任

单位

完成

时限

1

市工信局、国资委

确定债务处置企业名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应按照处置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确定需开展债务处置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名单并及时通报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尚未确定过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名单的,应在本方案发布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第二批企业债务处置名单应在20196月底前确定。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其中:1.市国资委负责确定国有企业需债务处置名单。2.市工信局负责确定钢铁、煤炭等其余行业需债务处置名单。

市金融工作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215日前、615日前

2

市金融工作局

形成处置方案并实施

对仍有部分营业价值的 僵尸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去产能企业,鼓励通过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机制与债权人自主协商开展资产、债务和业务重组,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兼并重组。各相关利益方应在僵尸企业名单确定后六个月内协商一致形成重做方案。符合破产重整条件的僵尸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金融工作局、国资委、工信局应积极推动进入重组程序,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在六个月最多在延长三个月内形成破产重组计划草案。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坚决破产清算。

市国资委、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815日前

3

市工信局、国资委

 

困难企业的后续处置

对列入处置名单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债务重组方案或因其他处置困难导致资产负债率持续偏高的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符合条件应按照加强国有资产负债约束相关规定列入资产负债率监管企业名单,对其债务融资和其他经营行为实行严格限制,督促企业及时制定降低资产负债率方案,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债务处置。其中:1.处置困难的国有企业,由国资委按照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相关规定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处置工作。2.非国有企业由工信局按行业监管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推动处置工作并督促符合破产重组条件的企业转入破产司法程序进行处置。

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1015日前

4

市国资委

支持资产处置盘活存量资产

 

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规范国有资产转让相关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抵押物处置规则。积极利用产权交易所、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盘活"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有效资产,用于清偿债务。

市工信局、发改委、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1015日前

5

市金融工作局

 

落实完善相关金融信贷政策

 

对债务处置不到位资产负债水平持续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时偿付到期债务有困难的僵尸企业,监管部门应严格展期续贷、借新还旧、关联企业担保贷款等业务的实施条件,禁止给予金融机构特殊监管政策支持,并对操作不规范的金融机构实施必要的惩戒。落实去产能和僵尸企业债务重组政策,对债务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损失做到应核尽核及时核销,并落实尽职免责。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

市国资委、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1015日前

6

市人社局

落实并完善相关社会保障和财税政策

 

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职工安置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职工就业,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鼓励探索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用于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案件的管理人报酬和其他破产费用的支付。严禁通过财政补贴维持僵尸企业存续的行为。落实好现有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相关政策。

银川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1015日前

7

市国土局

 

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

 

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在企业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协议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支付破产企业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整体或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原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五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市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0191015日前

8

市金融工作局、发改委

 

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企业可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以及时反映企业最近生产经营状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申请增设重组完成相关信息,以提示企业的重组情况。

市工信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1015日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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