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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9-0011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5-31
责任部门:银川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9-05-31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

2019527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4号)精神,切实解决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无规划、规划不足或规划落实不到位、应建未建、应交未交、挪作他用等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

二、治理范围

治理范围为全市城镇小区依据同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内由开发单位、个人自行建设的非配套幼儿园政府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已举办的配套幼儿园,以及村民集体组织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不在本次收回治理范围之内。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杨玉经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

李鸿儒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陈艳菊   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董建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晓兰    市编办主任

        市发改委主任

王亚斌    市教育局局长

沈爱红    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进贤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军利    市民政局局长

买锐华    市财政局局长

孙旭东    司法局局长

马建国    市国资委主任

潘灵胜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市土地储备局局长

白如实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市税局局长

福琦 兴庆区政府区长

赵会勇 金凤区政府区长

建兵    西夏区政府区长

        贺兰县政府

郝春明    永宁县政府

马自忠    灵武市政府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由王亚斌、陈进贤、沈爱红兼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和原规划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标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在合适的地点规划新建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发展改革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及时立项。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银川市可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及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城镇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本方案印发之日前,已规划批复但未开工建设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的,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重新审核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土地储备局、市审批管理服务局]

(二)严格依标依规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依标依规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未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综合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整改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抄送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综合执法监督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审批管理服务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财政局]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严格执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党发〔20104628有关土地挂牌出让时要把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和未成年人室外活动场地作为前置条件。市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标准建设好,无偿移交市、县(市)区政府的规定。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不含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均应如期移交。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或由企业投资(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取得的配套幼儿园,市辖三区的全部收回。两县一市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简称《若干意见》)文件发布之日即20101121日为节点,发布之前建成的配套幼儿园由两县一市政府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如确定不收回的幼儿园,要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基本实现普惠办园;发布之后规划建成的配套幼儿园,应按期收回。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

    移交涉及补偿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鉴于市辖三区没有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等权限,市教育局、土地储备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银川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产权移交等事宜进行明确。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审批管理服务局土地储备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四)规范配套幼儿园使用。已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教育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关登记手续,财政部门要明确补助标准,切实加强对提供普惠服务的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治理措施

(一)调查摸底。以县(市)区为单位,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要通过翻阅城市或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修建性规划、建设档案,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摸清底数,准确界定城镇小区幼儿园在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环节不到位的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要及时将信息上传至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监测系统。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特别是积极协调配合市辖三区认真做好摸底工作。此项工作于20195前完成。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已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6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9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11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对各县(市)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进行督导、监督和评估,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推诿扯皮、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作为政府一把手工程,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主管主抓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教育、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组,集中办公、专门负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教育、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主动担当,确保高质量完成摸底排查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系统指导、有效推进。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涉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购置或依法补偿办法。市司法局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做好法律指导服务工作。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强化督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作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查清建成后的幼儿园办园不到位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方面的排查和整改;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相关规范、标准和政策性文件要求,查清城镇小区是否存在配套幼儿园规划不到位情况,对现有住宅小区内和四邻已建幼儿园准确界定是否为配套幼儿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查清住宅小区是否存在缩建、缓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等情况,对已建成配套幼儿园必须查明产权性质;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情况进行排查和整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格落实责任,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瞒报漏报情况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积极作为,边摸排边整改。各县(市)区在摸排过程中,针对已建成配套幼儿园具备办园条件且产权性质清楚的要报所在地政府及时进行研究并组织移交,争取今年移交今年办园。针对配套幼儿园被开发单位或个人举办为非普惠性幼儿园且举办协议未到期的,要通过宣传引导和配套政策扶持让举办者在协议期内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凡是确定为配套幼儿园的,在分类登记时一律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凡是已到期的公有民办幼儿园不管是否属于小区配套园,一律收回并办成公办幼儿园;尚未到期的一律不得调高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要通过创新方式收回并办成公办幼儿园。

2019年5前,各县(市)区要将治理工作方案报市专项治理办备案,并将前期摸底排查情况、反映意见渠道及时报送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同时将计划6月底完成移交幼儿园名单及时间表报自治区和银川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实行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专项治理办(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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