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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0/2019-00229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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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7-24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工程项目代建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24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节约项目资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设立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即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公检法司等业务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四)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的,实行代建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鼓励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代建项目)投资标准需要调整的,按《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并下达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审批部门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及建设方案的批复;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8〕97号);
(二)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报批手续;
(三)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代建方案、使用功能配置及标准,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资料;
(四)协调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工作,并协调树木移植和既有管线迁改等工作内容;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和招投标监督工作;
(六)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中标的代建单位审核确定;
(七)审核代建方案,拟定代建合同文本;
(八)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负责筹措代建项目中的自筹资金;
(十)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工程验收。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和项目工程抗震设防标准、质量、安全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发展改革、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代建项目实施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职能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并可以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负责市本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项目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一)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代建项目的土地、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手续,组织代建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二)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五)协助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导致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与项目使用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与项目代建单位或者施工、监理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