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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9-0027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8-09
责任部门:银川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9-08-09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银川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已经银川市人民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

湿地作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99号)精神,切实加大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强化湿地保护恢复”“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精神,结合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的生态立区战略部署,加大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力度,提高湿地综合效益,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大力实施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的美丽银川提供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2.坚持全面监管、分级保护的原则,将全市湖泊、沼泽、河流等重要湿地纳入监管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保护修复;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辖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4.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气象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5.坚持严格考核、注重成效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三)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30年,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法律制度完善、科技支撑有力、责任主体明确的湿地保护新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使塞上湖城的城市特色、塞上江南的田园风光更加突出,实现我市水清、河畅、岸绿、景美总体目标。

2.具体目标:

(1)湿地面积:全市湿地面积只增不减,湿地面积不低于79.65万亩;

(2)湿地率:全市湿地率不低于5.89%,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湿地率不低于10.65%;

(3)湿地保护率:全市湿地保护率提高到85%以上。

(4)重要河湖湿地水质目标:重要河湖水质达标率在85%以上。其中:典农河银川段水质达到Ⅲ类,重要湖泊湿地水质达到Ⅲ类,入黄排水沟水质不低于Ⅳ类。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制度体系。

1.严守湿地生态保护红线。

我市的国家级湿地公园和自治区级湿地公园的保育区、恢复区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湿地红线保护区域内禁止建设与湿地保育无关的项目;在湿地合理利用区只能建设与湿地保护、恢复相关的项目;进一步完善湿地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根据湿地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因素,将全市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银川市重要湿地;建立不同级别的湿地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后附重要湿地名录)。名录发布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市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牵头,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生态环境局、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3.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据《银川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20182030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编办等单位配合)

4.湿地用途管控。

2010年全区湿地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将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确保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湿地功能和所在地的主体定位,确定各类湿地的用途,并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湿地;禁止开垦、填埋、排干湿地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区域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合理设立湿地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保持湿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综合执法监督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5.严格执行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关于加强黄河银川段两岸生态保护的决定》《关于加强典农河保护与利用的决定》和《关于加强鸣翠湖等31处湖泊湿地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宁夏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银川市河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等规章制度。(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二)健全湿地修复制度体系。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不少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它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湿地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园林局、农业农村局、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和实现湿地总量平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并通过退耕还湿、退耕(养)还滩、禁牧封育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对集中连片或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实现湿地总量平衡。(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等单位配合)

3.提升和完善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功能。

制湿地公园保护修复工程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加强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提高保护管理水平。强化落实生态补水、植被恢复、生物链修复等措施,逐步改善湿地生态环境,丰富生物多样性,确保湿地健康发展。(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园林局、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4.加强重点河湖湿地污染治理。

落实河(湖)长制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地形地貌修复、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加强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在主要排污口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对排放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大力推广绿色生态种植、水产养殖,从源头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湿地污染治理,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园林局、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5.加强黄河和典农河银川段湿地保护与修复。

采取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河流及两侧滩涂、连通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力度,开展河流及两侧滩涂、连通湖泊湿地现状详查并编制综合修复规划,提出科学保护与修复湿地的方向、目标、措施和模式,开展黄河银川段和典农河银川段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确保入黄水质达标。(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园林局等单位配合)

6.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湿地保护要与水资源统筹管理紧密结合,将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等与湿地用水协调统一。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定湖泊、沼泽湿地生态补水指标,完善湿地生态补水措施,加大湿地生态补水量,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水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园林局、宁夏农垦集团等单位配合)

7.强化湿地修复绩效评价。

根据国家制定的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园林局等单位配合)

(三)建立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完善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制定湿地监测技术规程或标准,开展湿地监测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健全银川市全域湿地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及网络,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园林、气象等部门湿地资源相关数据互联共享。完善城市湖泊湿地气象监测网,加强湿地生态预警监测,消除湿地生态系统退化隐患。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使监测评价体系与管理有效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等单位配合)

2.强化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

制定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逐级报送制度,动态跟踪和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将监测评价信息作为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的主要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园林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四)健全和落实政策法规体系。

1.健全湿地政策法规体系。

补充完善银川市湿地法规体系,制定《银川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法规形式确定湿地保护利用的方针、原则和行为规范,并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程序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司法局(法制办)、园林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2.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加大《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落实力度,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各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管,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以公安机关为主体,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综合执法监督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等单位配合)

(五)落实强化科技支撑机制。

1.加强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成湿地资源的本底调查,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生态补偿机制、监测评估技术、生态服务功能、湿地生态健康、湿地与气候、生物多样性、湿地水资源安全、湿地植被恢复等重点领域关键性科学技术研究,为湿地保护恢复提供科技支撑。采取科学性、针对性措施做好湿地修复工作。(市科技局牵头,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等单位配合)

2.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加快湿地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的引进和转移、转化,重点推广应用湿地保护修复、湿地监测、湿地产业、湿地植物配植、湿地污染治理、湿地动植物保护等先进适用技术。借鉴和推广国内外适用的湿地保护、恢复和生态利用的科技成果和先进经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科技局、水务局、园林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管护联动网络,为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有力保障。银川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配合、联动联治、联合执法,落实国家、自治区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制度,形成湿地保护修复合力,确保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等单位配合)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探索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市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并根据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各县(市)区要加大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修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等单位配合)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恢复负总责,将湿地面积、湿地率、湿地保护率、水质达标率、湿地健康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湿地保护10分。其中:

1.湿地保护率4分。各市、县(区)湿地保护率高于85%(湿地面积基准为二调数据)得4分。

2.严格湿地用途管制5分。本级政府制定和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并完成湿地保有量任务得3分;无非法破坏和占用湿地现象得1分,重大项目占用湿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和相关程序审批或未征占用湿地得1分。

3.开展湿地保护和监测1分。开展湿地保护和监测,及时报送保护和监测数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得1分。

同时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奖罚措施。(市审计局牵头,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统计局等单位配合)

(四)加强宣传教育。

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科普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文广局、教育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园林局等单位配合)

附件:银川市重要湿地名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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