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市政府(办)文件>银政办发

索 引 号:640100-100/2020-0028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7-17
责任部门: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7-17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由市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内容。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本市围绕国家政策调控和经济发展形势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也可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本细则及《银川市关于加强统筹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七条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及资金来源分为: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及争取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

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是指市级单位(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及国家安全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策划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程序,按阶段分为项目生成、项目决策、项目审批、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六个环节。

第九条 市直有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投资计划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绩效评估、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牵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服务、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污染物总量控制监管职责。

网信部门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指导监督职责。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监察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市级单位(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生成、申报、实施、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生成

第十条 项目生成依据。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依据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规划计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负责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生成工作。确保项目生成科学规范、合理高效。

第十一条 项目生成内容。项目单位对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需求性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梳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项目建设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对项目涉及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投资绩效、社会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项目用地需求、规划核查、预选址等工作,并组织项目拟用地现状调查、征拆摸查,编制项目方案、进行方案比选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对用地、规划许可、设计方案、施工许可报批等申报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审计、审批服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项目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生成阶段总用时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第十二条 项目生成流程。

(一)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论证。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文本,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自行论证;

2.用地规划预审。项目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落实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等建设条件;

3.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向生态环境部门征求意见;

4.资金筹措意见。项目单位要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对接,就项目资金筹措来源形成初步一致意见;

5.公众参与。项目单位应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银川政务服务网或其他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一般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重大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如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缩短期限的,应当公开予以说明。项目单位应当在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公示项目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将公示意见和听证意见一并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6.投资绩效评估。项目单位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形成报告,报请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重大项目除满足一般性项目生成以上6个条件外,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还需依规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

1.专家论证。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2.风险评估。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城市承载、环境保护、政府债务等风险评估,形成专项报告;

3.合法性审查。项目单位应当提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的项目不得提交政府决策。

(三)争取中央或自治区预算内资金项目生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学策划。项目单位应当积极与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取得发改部门项目辅导、符合基本申报规范并同意;

2.取得项目代码。项目单位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

3.完成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等前期手续。

第三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 第71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713号)、《中共银川市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若干措施》(银党办〔2019〕121号)、《银川市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试行)》(银党办〔2018〕46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关于重大投资项目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补充通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的要求,坚持做到严审严核、科学决策、程序合规、接受监督、厉行节约。

按照“成熟一批、决策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对于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单位形成设计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机制,提升项目的科学性、严谨性、实效性。由市审批局负责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同时委托第三方和行业专家,对项目单位提请研究的项目进行会商联审,充分听取各部门及专家意见,形成项目会商联审审查报告提交市政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一)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1.完成项目生成程序。项目单位开展专家论证、用地规划初审、投资绩效评估、资金筹措意见、公众参与程序;

2.政府分管领导及项目单位专题会议研究。项目生成以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项目单位专题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3.项目会商联审。市政府投资项目会商联审工作小组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形成的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形成项目会商联审审查报告;

4.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项目单位将审查报告和专题会议纪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条件及程序。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后,按照投资额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1.市政府全体会研究。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政府全体会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若干措施》《银川市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试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关于重大投资项目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补充通知》向市委请示,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3.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要求,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4.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程序履行完毕后,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审批服务及有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依据市委、市政府决策意见开展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统一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分为立项审查、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一)立项审查阶段。主要开展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二)施工许可审批。主要开展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三)竣工验收审批。主要开展规划、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推行线上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项目代码,办理用地、规划、设计文本、施工许可等审批事项。

发改部门及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精简审批环节。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只进行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二十条 简化审批程序。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严控投资规模。经审批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在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市审批服务部门做好估算、概算审查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对项目的预算、概算、决算全过程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含)的,应当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服务部门同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服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5%(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服务部门审批。

第五章 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决策意见,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已经市委、市政府决策同意。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分类实施投资计划。对于经市委、市政府决策当年度可以实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动态管理、分批下达;对于需多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制定分年度投资计划、分步分期实施;对于当年度不能实施的项目,应列入项目中长期建设计划,进入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发展改革、审批服务部门联合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统筹使用市本级财政可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类资金,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制定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建立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提出建设时序安排,做好列入储备库项目的分类管理和动态更新工作。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十六条 与财政预算相衔接。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项目开工建设条件。项目开工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四)已签署施工、监理合同;

(五)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严格项目建设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严格项目概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由项目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原项目审批服务部门按规范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十条 及时开展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联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三十一条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及审核工作,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二条 科学开展项目评价。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报市委、市政府。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建设联合协调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审批服务等部门,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等工作,督办重大项目建设进程,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高效推进。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统一监管体系。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推行红黑名单及失信人联合惩戒制度;对涉及重大民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实行重点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审管互动。市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对审批事项、要件办理进度进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主动接受监督。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依法公开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责任追究,依照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银政发〔2008〕76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一图读懂《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