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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00/2020-0047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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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
责任部门: | 银川文化旅游广电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名 称: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认真汲取国家文物局2019年度执法监测发现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地物变化涉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深刻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近年来,我市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增加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基础投入,推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一些部门和单位履行文物保护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屡禁不止,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文物执法机构队伍薄弱、执法监督不到位,文物保护管理能力亟待加强等问题仍然突出,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依法强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措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安全。
二、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建立文物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工作职责,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文物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共管的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格局。
(一)落实文物安全“五纳入”。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各方履职尽责;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单位建设;纳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纳入领导干部教育体系,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文物保护利用知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利用意识。
(二)落实部门共管责任。着力构建文物保护常态化长效管控机制,文化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宗教、园林、应急管理、消防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要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行业领域管理秩序;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加快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完成本辖区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划定、公布工作。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全市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及“多规合一”一张图工作,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四)加强文物保护源头管理。各县(市)区和市发改、审批服务、自然资源、住建、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建立土地储备、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涉及文物审批联动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制度,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规定。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厉查处文物违法行为
(一)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文化旅游(文物)、公安、消防、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宗教、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针对存在问题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行动。文物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案情通报、案件移送,依法监督履职。
(二)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实施工程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要征得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1.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2.在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要经自治区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必须经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自治区文物局同意;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要经所在市(县)文物局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4.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程序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局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三)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加大文物违法案件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未批先建、违规批建、私搭乱建等破坏文物本体安全或影响文物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将盗掘古文化遗址、盗窃田野文物和古建筑构件等犯罪行为作为我市重点类别予以严厉打击。
四、切实加强文物保护队伍建设,提升依法监管能力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职能配置,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位。
(一)强化文物保护力量。要强化市、县两级文物专业人员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培训,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保护管理能力。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查机制,通过依法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行使文物执法职能,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
(三)强化安全督查与责任追究。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牵头组织本辖区有关成员单位对文物安全和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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