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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3-0058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1-30
责任部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12-06
名 称: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制依据 1

(三)适用范围 1

(四)预案体系 1

(五)工作原则 2

二、 组织体系 2

(一)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

(二)各专业工作组及职责 7

(三)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10

三、预警预报 10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10

(二)分级标准 10

(三)预警启动 11

(四)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12

(五)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2

(六)区域应急联动 14

四、应急响应 14

(一)信息报告 14

(二)响应分级 15

(三)响应启动 15

(四)响应措施 15

(五)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与终止 21

五、信息公开 21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21

(二)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21

六、监督管理 22

(一)监督检查 22

(二)公众监督 23

七、 应急保障 23

(一)组织保障 23

(二)技术保障 23

(三)经费保障 23

(四)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24

(五)物资保障 24

(六)通信保障 24

(七)医疗保障 24

(八)培训演练 24

八、工作管理 24

(一)宣传培训 24

(二)预案演练 25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25

(四)应急预案后评估 25

九、附则 26

(一)预案解释 26

(二)以上、以下的含义 26

(三)预案实施时间 26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完善我市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科学高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四)预案体系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含本预案、银川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五)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2)坚持“科学预警、及时响应”;(3)坚持“区域统筹、协同联动”;(4)坚持“属地管理,社会参与”;(5)坚持“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的工作原则。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二、组织体系

(一)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银川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在银川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和银川市预案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对任务。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市政管理局、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闻传媒集团、国网银川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1-8679813。

主要职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预测预报和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协调组织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和应对工作,开展总结评估等,制定和修订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承担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成员单位职责

市纪委监委: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市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期间督导供电企业做好电力运行调度、保障工作;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居民及民生等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制定并落实幼儿园、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涉气企业的分类管控,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导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错峰生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安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制定出台并组织实施在应急响应状态下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等应急响应措施,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日常应急管理、应急预警预报、应急监测、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并组织矿山企业制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对重污染天气地理信息保障工作;加强非煤矿山扬尘防控的监管,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采矿区扬尘污染整治等工作;督促并落实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露天开采)扬尘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建立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制定出台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在不同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负责提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对重点排污企业减产、限产情况以及各类大气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减排工作落实,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工作,监督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指导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指导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预案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做好秸秆禁烧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落实并督促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加油站做好油气回收治理,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督查检查,加大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检查频次,确保装置正常运行。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组织医疗救治;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防护知识;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研究、宣传、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统一调度;督促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排污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管控措施;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加大抽测抽检频次,对超标煤炭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对垃圾焚烧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对机动车抛洒滴漏、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工地扬尘、秸秆焚烧、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市政管理局:监督指导辖区政府加强道路扬尘防控,配合环卫机械设备开展喷雾降尘,清洁环境卫生。

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出台实施并定期完善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各职能部门从总量减排限排、交通限行禁行、鼓励绿色出行、城市扬尘防治、教育机构停课等方面进行研究会商,应对重污染天气黄、橙、红3级预警状态,分别制定明确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并备案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在收到当地气象和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启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指示后,启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负责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和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在重污染天气结束后,及时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报告,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后评估,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新闻传媒集团:负责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的发布工作。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或断电措施。

(二)各专业工作组及职责

1.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全市大气环境安全,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或依据上级指挥部指令,实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协调、指挥和调度,及时组织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对工作。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逐年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I、II、III三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

2.预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新闻传媒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预报,信息发布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建议;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48小时、72小时预报和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通报预警提示信息,根据预警分级标准,结合预测情况,及时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请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解除。

3.应急响应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落实相应级别的各项强制性和建议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实施临时限制、禁止建筑工地施工、实施不间断道路洒水、治沙防尘等各项应急措施。

4.污染源监察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组织人员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临时减产、限产情况进行督查,对临时限制、停止施工的工地进行督查,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5.信息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气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负责开展网络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

(三)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定期修订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定期修订属地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污染源减排清单等。

三、预警预报

(一)监测预报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与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及时掌握、分析和预测空气污染物浓度变化和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及时会商研判后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二)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及《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中的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1.分级指标。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

2.分级标准。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

(1)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或AQI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三)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同时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1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银川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启动程序: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银川市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于2小时内完成《银川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市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市长签发。

(四)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计发生Ⅲ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Ⅱ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Ⅰ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根据预警信息,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各辖区人民政府按照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级别,启动本辖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五)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测预警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变化趋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升级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预测或监测改善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或收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1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程序: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银川市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于2小时内完成《银川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降级审批表》报请市领导签发。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从橙色预警(Ⅱ级)降到黄色预警(Ⅲ级)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当从红色预警(Ⅰ级)降级到橙色预警(Ⅱ级)或黄色预警(Ⅲ级)时,由市长签发。

预警升级程序: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银川市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于2小时内完成《银川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审批表》并报请市领导签发。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从黄色预警(Ⅲ级)升级到橙色预警(Ⅱ级)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当从黄色预警(Ⅲ级)或橙色预警(Ⅱ级)升级到红色预警(Ⅰ级)时,由市长签发。

预警解除程序: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银川市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于2小时内完成《银川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市领导签发。报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黄色预警(Ⅲ级)和橙色预警(Ⅱ级)解除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Ⅰ级)解除由市长签发。

(六)区域应急联动

在接到自治区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果断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并与其他地市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环保会商、联合检查、预警应急等合作。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当预测将要发生重污染天气时,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启动预案2小时内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和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时前,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当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每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报告并报送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响应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

当发布Ⅲ级(黄色)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Ⅰ级(红色)时,启动Ⅰ级响应。

(三)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四)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新闻网站、各通信公司、网络等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单位与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执行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Ⅲ级响应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分级管控要求,对炼油、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确保企业工况正常的前提下,减少10%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火电、自备电厂(涉及民生保供企业)在保障民生的基础上,采取降低生产负荷、提升污染治理效率等措施,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执行银川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③扬尘管控措施

依据部门职责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转运、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措施

①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措施。

②必要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2.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③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③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执行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确保企业工况正常的前提下,减少20%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执行银川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可采取特定区域内柴油车辆禁行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③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4)其他措施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②教育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情况,依据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③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④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执行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Ⅰ级响应减排措施,对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确保企业工况正常的前提下,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

实施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执行银川市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Ⅰ级响应减排措施,可采取特定区域内柴油车辆禁行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4.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

5.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企业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要求,填写正常日生产量、排放量与应急响应持续期间生产量、排放量,报各县(市)区应急指挥办公室。

6.推进企业操作方案编制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五)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级别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在预警级别未调整之前,应急响应级别可以提前调整;在预警级别已终止之后,应急响应级别可以延迟终止。

五、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大型活动停办通知等,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二)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银川市市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各级广播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银川发布、银川日报等及其所属新媒体,以及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在限行区域内重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镇街、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应急响应期间,广泛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六、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重点企业限产、停产、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考核加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重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二)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12345便民服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技术保障

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委、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疾病救治、气象预报等方面力量,提高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能力。

(三)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地方支出责任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提供工作经费保障。

(四)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持续做好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实现3天—5天预报能力。

(五)物资保障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足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完备。

(六)通信保障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七)医疗保障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八)培训演练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八、工作管理

(一)宣传培训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预案演练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定期适时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报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预案演练及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四)应急预案后评估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每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后评估,通过回顾重污染天气发生和响应过程,梳理重污染天气成因、预测预报、会商决策、预警发布、应急响应、舆论疏导、应急终止等各个程序和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阻碍,总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为逐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供理论基础。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报告同步报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九、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二)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相关数据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1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银政发〔2021〕75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清单

      2.银川市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

      3.银川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审批表

      4.银川市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审批表

      5.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流程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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