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00-100/2019-00019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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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01-10 |
责任部门: | 银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 2019-01-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公共服务机构优待退役军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全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弘扬军人保家卫国和建设祖国的奉献精神,增强军人的荣誉感和尊崇感,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全面做好退役军人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在公共服务领域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户籍的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兵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优待对象。
第三条 银川市、各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 向优待对象发放“双拥”卡,持“双拥”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场所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五条 优待对象持“双拥”卡享受以下优先优惠待遇:
(一)免费乘坐公交车。
(二)免费游览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和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航空、铁路、长途客运、金融、政务服务中心(市民大厅)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四)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治疗、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五)优待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持“双拥”卡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金融、政务服务中心(市民大厅)、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设置优先服务窗口和优先通道,设立优先服务标识。
第六条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双拥”卡发放、使用、审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双拥”卡的制作费用、公交车的运行和系统升级费用纳入市财政补贴。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金融等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医疗机构、政务服务中心(市民大厅)、银行服务网点开通优先服务窗口和通道。
第九条 市旅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与各旅游景区对接,每年年初公布退役军人免费游览的景区名单和其他优惠措施。
第十条 “双拥”卡申领人需具有银川市辖区或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户籍。优待对象已办理“敬老”公交卡的可转为“双拥”卡。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点采集信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申办、审验、补办“双拥”卡。
“双拥”卡每两年审验一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再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双拥”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优待对象免费乘坐的公交车是指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永宁、贺兰分公司和灵武市公交公司的常规公交线路和快速公交线路车辆。非一票制公交、旅游公交、定制公交及有其他规定的公交线路的车辆不在免费乘坐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