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00/2020-00004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1-03
责任部门:银川市审批服务服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1-03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经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机制,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服务”是指为企业提供的涉及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指导、协调、帮办等各类服务。

第四条  建立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分级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体系。市、县(市)区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为代办服务的牵头部门,负责代办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指导、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市、县(市)区工商联、发改、工信、人社、商务、投资促进及具有审批服务职责的部门为代办服务的责任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主动代办相关领域重点企业投资项目;开发区(园区)根据工作职责,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与银川市重点项目领导包抓制、项目首席官服务制紧密融合,整合力量协同推进。

第六条  代办服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可实行代办:

(一)自治区、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计划实施的重大企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列入全市“十大产业”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或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三)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领导包抓推进实施的重点项目。

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可根据职能职责、发展方向、产业定位等,自主确定代办服务项目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代办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委托、免费代办。凡在银川市域内符合代办范围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均可委托代办方提供各类涉及项目建设的代办服务。代办方接受委托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投资方缴纳的费用(包括中介服务费)外,代办服务一律实行免费。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可从项目招商环节开始。

(二)灵活定制、上下联动。代办方根据投资方需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可提供部分阶段或全程一对一代办服务。项目报批涉及的中介技术服务,由投资方自行选择服务机构,代办方提供协助、指导。各级代办方实行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项目实施。

(三)精准服务、便捷高效。代办服务秉持高效优质原则,实行“主动上门、提前介入、专人服务、一次性告知、即来即办、快速办结”的高效优质代办模式,为投资方提供“店小二”“保姆式”服务,真正解决企业办事“烦、慢、难”的问题,减少企业办事成本

(四)依法合规、有章可循。代办服务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方合法权益。代办方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落实相关投资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项,做到“代办不包办”“守位不越位”“服务不延误”。投资方在代办服务中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审批手续的,代办方可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将投资方纳入诚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等平台中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的代办服务队伍,并积极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多元化方式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级代办方主要工作职责:

(一)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为各级代办项目提供统筹协调服务。

(二)负责为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代办服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三)负责市级层面重点企业投资项目的代办服务。

(四)负责为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代办项目提供协办,主要协办自治区及市级层面涉及项目报批方面的事宜。

第十条  县(市)区代办方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的代办服务。

(二)负责市级代办方交办项目的代办服务工作。

(三)指导或协调各自区域内的开发区(园区)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级代办方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第十一条  开发区(园区)代办方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开发区(园区)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代办服务

(二)负责市级、县(市)区级代办方交办项目的代办服务工作。

(三)配合市级和县(市)区代办方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代办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投资方提供涉及项目建设的各类政策咨询。

(二)指导投资方熟悉项目建设办事流程,协助投资方编排项目申报进度计划。

(三)协助投资方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依据项目建设报批相关规定,协助投资方依法依规报批手续。

(四)加强与各部门联系沟通,全程跟踪项目手续办理进度,协调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五)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

(六)对投资方提交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投资方主要职责:

(一)指定项目代办工作负责人和经办人,向代办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二)落实项目审批申报条件,准备申报材料,缴纳各项规费,协助代办员办理审批手续。

(三)对投资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  代办服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投资方向代办方提出申请,填报《代办服务申请表》,明确需要代办的事项范围,提交项目基本信息。

(二)委托受理。代办方安排代办员与投资方联系,核实相关情况。符合代办条件的,办理正式委托代办手续,双方签订《企业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不符合代办条件的,代办方应向投资方告知原由。

(三)代办实施。代办员指导投资方梳理办理流程,协助编排项目申报进度计划。协助投资方准备申报材料、填写各类表单,帮助投资方依法依规有序报批。代办方应根据项目手续办理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联合多部门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

(四)代办答复。按照委托协议,代办服务完成后,代办方应及时向投资方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代办项目办结单》答复投资方,经投资方签字确认后,代办服务结束。

(五)代办终止。因代办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结条件或投资方主动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投资方填写《代办项目终止委托单》,代办方向投资方移交相关资料终止代办服务委托。

十五条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操作规范;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套制定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具体操作规程、投资指南,明确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流程、强化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办事服务大厅应设立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窗口,受理投资企业提出的委托代办申请。


第四章  代办服务机制


第十七条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代办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召集涉及项目审批服务的部门,召开项目代办服务联席会议,共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学习培训制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代办服务培训;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应定期开展代办服务业务培训。各级代办服务人员应当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研讨交流制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定期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召开代办服务工作研讨会议,交流代办服务经验做法,研究工作新方法、新举措,不断提高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统计分析制度。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每月统计汇总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政府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负责本级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定期对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由市营商办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23日。


附件:1.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

      2.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委托协议

      3.代办项目办结单

      4.代办项目终止服务单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