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810C/2022-00107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2-08
责任部门:银川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2-02-11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先试建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计划项目长期评估管理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全面提升我市科技项目管理水平,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由符合条件单位承担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遵循精简高效、绩效导向、流程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全生命周期包括立项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和长期评估阶段。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搭建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系统,推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落实科技创新“放管服”,强化项目实施过程跟踪及监管;建立长期评估机制,确保项目技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全面发挥。

第二章  立项阶段管理

第五条   建立目标明确的项目形成机制,强化顶层设计、需求、问题导向。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围绕申报指南方向,采取定向谋划、揭榜挂帅、征集遴选三种方式形成项目。

(一)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重大科技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定向谋划方式形成;

(二)针对产业关键共性需求,需组织优势资源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的重大重点项目,由相关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采取揭榜挂帅方式形成;

(三)解决企业具体技术问题的项目,由相关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后,采取征集遴选方式形成。

第六条  建立绩效导向的立项评审机制。在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时,设置项目绩效考评得分,重点对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研究成果应用转化前景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经预算评审、会议研究、公示后,确定拟立项项目,通过线上填报生成标准制式项目合同书,由市科技局、县(市)区或园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

第八条  合同书规定的项目考核指标应遵循明确、量化、可考核的原则。

(一)技术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外,并说明技术指标在行业领域内的创新水平;

(二)经济指标应明确项目完成时产生的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还需明确项目完成后2年内经济效益指标;

(三)社会指标应包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带动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指标,并量化考核依据;

(四)项目成果应明确项目实施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并明确知识产权成果实施转化期限。

第三章  实施阶段管理

第九条  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机制。企业承担的项目,根据专家预算评审确定的总研发经费,给予30%以内财政资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它事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鼓励吸纳企业参与合作。根据项目类型、项目单位情况或专家建议,分以下3种资金投入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一)前引导方式,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或涉及民生领域急需攻关转化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在合同书签订后全额拨付;

(二)后补助方式,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研发费用、绩效进行审计或评估后,给予相应财政资金补助;

(三)“前引导+后补助”方式,在合同书签订后先拨付项目财政支持额度40%的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条  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并实现项目实施全过程留痕、可回溯,不再进行中期检查。

(一)“里程碑”应在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中,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构成要素为完成时间、责任主体、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证明资料等;

(二)项目“里程碑”可按照研究阶段、小试阶段、中试阶段、试生产阶段进行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里程碑”数量需达到4个以上;

(三)“里程碑”可在项目考核指标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实施期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科技服务,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中,嵌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服务模块,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实现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

(一)财务管理服务功能由系统辅助人工完成,主要通过系统预设的科研经费制度,帮助企业建立课题及业务审批流、会计科目及支出科目等;

(二)系统嵌入“包干制”政策,进一步简化项目预算调剂过程管理、明确预算调剂范围,同时建立“负面清单”,帮助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内,可通过线上操作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项目延期等属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需在系统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变更。其他变更属一般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在系统向市科技局报备即可。

第十三条  项目满足终止条件的,由市科技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形成项目终止决定,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根据相关程序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过程性监督,单个项目每年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多于1次,具体监督对象和方式由市科技局研究决定。

第四章  验收阶段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前1个月,管理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发送“项目验收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结束2个月内,线上完成验收申请表、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工作技术总结报告等验收资料提交工作,审核通过后,进入验收环节。若项目提前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建立分类、标准化项目验收评审指标,项目验收时,技术验收、财务验收、绩效综合评价合并进行。绩效综合评价重点考核项目实施期内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达成。

(一)由验收专家严格按照合同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二)验收专家组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出明确结论,主要包括目的意义、实施期内经济社会效益,未来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作为项目验收结论及后续再次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科技成果登记,纳入银川市科技成果项目库。

第五章  长期评估阶段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科技成果长期评估三级指标体系,根据科技项目不同类型,按照标准化、差别化、多层次原则,形成具体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标准及规范,全面反映项目科技成果的技术、经济、社会价值。

(一)技术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等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情况、产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

(二)项目科技成果长期评估三级指标体系包括静态评价指标和动态评价指标,静态评价指标由市科技局制定后对外发布,动态评价指标每年由市科技局进行修订后,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估分析模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据科技成果长期评估三级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对项目绩效进行综合分析计算,自动生成项目绩效可视化多边形分析图,多维度体现项目科技成果质量,并生成项目绩效评估模型赋分。

第二十条  开展项目科技成果长期评价,在项目验收结束后,持续通过项目绩效评估分析模型,对项目科技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长期跟踪评价。

(一)项目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等并成功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评为A级等次;

(二)项目有效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的,评为B级等次;

(三)项目成功解决单位个体层面的技术问题,有效提高产品附加值,在推动单位个体创新发展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评为C级等次;

(四)对单位个体创新发展没有作出积极贡献,技术水平不足,没有产生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品及服务的,评为D级等次。

第二十一条   强化项目科技成果长期评估结果应用。探索将部分财政支持资金作为项目长期评估考核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分批拨付。项目长期评估结果评为A级等次的,全额拨付项目长期评估考核资金;评为B级等次的,拨付80%长期评估考核资金;评为C级等次的,拨付60%长期评估考核资金;评为D级等次的,不予拨付长期评估考核资金,并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收回部分已支持财政资金。项目长期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立项支持依据,形成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部门每年出具年度科技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综合分析不同类型科技项目产生的绩效,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下一步重点支持方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技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督体系,根据职能对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对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限期整改、约谈、终止项目、暂停项目拨款、追回项目经费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在项目评审、评估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入市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银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银科规发〔2021〕2)并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2022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