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640100-100/2017-0510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6-06
责任部门:银川市金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17-06-06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66

  

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改革财政资金扶持产业方式,提高财政和金融的融合水平,进一步提升财政产业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根据我市金融强市战略,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特指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由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出资发起设立,吸引社会资本,用于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待被投资企业成长到一定阶段,通过转让其股权实现资本增值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兑现已出台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特殊事项外,市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创业、扶贫、产业园区设施建设等资金,均应通过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方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四条  市政府出资发起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统一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负责组织,并运营管理。  

第二章  设立、运作和清算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预算在十三五期间每年拨付不少于5亿元资金到银川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增加金控公司的资本金。金控公司以注入资本金形式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增资,专项用于发起设立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增加已设立基金的投资份额。  

第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收到金控公司的注资后,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按照不低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入资金三倍的放大倍数引进投资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另有办法规定的除外),综合考量产业资金需求及管理资金调配情况,提出符合市场化的专业基金方案,经市金融工作局批准后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七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确保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银川市辖区内的资金不少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对各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金额的两倍,且投资方向为银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鼓励发展的行业领域。  

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银川市域外的公司后,该公司对银川市内的投资额认定为该产业投资基金对银川市内的投资。  

第八条  产业投资基金出资人共同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并分别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与基金托管人实行严格的行政、财务和管理上的分离。基金管理人须每月向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告基金的投资、运营等情况。  

第十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金。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切实履行基金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牵头组织其他出资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监督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质押及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房地产、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财务和运营情况。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半年向市金融工作局专题汇报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为扶持政府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自有资本金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直接投资的本金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跟投机制,着力打造专业基金管理团队。具体办法由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十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终止时,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报经市金融工作局批准参加清算组,开展基金资产清算工作。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从投资基金或其直接投资的企业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有关约定退出;章程、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三章  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符合股权投资行业特点的薪酬体系,根据岗位价值、任职者绩效和公司薪酬定位策略,建立兼具内部公平性和外部竞争性的薪酬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金融工作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根据《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银政发〔201580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