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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00/2017-2179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8-17
责任部门: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7
名 称:银川市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银川市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 “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城市发展理念,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县(市)区的支持力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扩大覆盖。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综合施策,促进均衡。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常住人口以及地区间财力差异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激励引导,有序推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引导县(市)区政府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自主定居落户的意愿,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主要措施及分工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学生“三免一补”及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等教育惠民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1.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跨制度、跨地区办理转移接续。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做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支持社会力量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办养老机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商务局、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动进城落户农民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农牧局、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机制。

1.统筹使用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及奖励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农牧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因素,在测算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时,对财政保障标准和支出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农牧局、公安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1.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争取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等方式,支持农业人口市民化转移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局、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进一步推广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强化城乡之间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等有效衔接。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农牧局、环保局、交通局、教育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保障和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横向联动的合力,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的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

(二)强化责任,有序推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推进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落户、转移支付保障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工作方案,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督促县(市)区落实好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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