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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00-134/2017-04143 发文字号 生成日期 2017-05-02
发布机构 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研究室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银川市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银川市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贫困村互助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结合银川移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是指以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村级互助资金”)为基础引导村民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入股参与构成的村级发展资金,也可吸纳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等补充壮大资金规模,实行民用、民管、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第三条 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村级互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财政资金足额到位。

第四条 村级互助资金安排遵循产业发展、分类设档、村民自愿、创新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有偿使用、滚动发展、互助社自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互助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在充分尊重贫困户特别是建档立卡户意愿的基础上,以移民乡镇为单位,通过选择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因灾返贫村和贫困群众给予村级互助资金补助。通过资金整合、集中投入,扶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农户脱贫致富,促进形成一村一品特色村、基地村或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第六条 申请村级互助资金补助的上述村须具各以下条件:

 1、有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体现当地资源优势,产业特点明显,并具一定规模,扶持发展潜力较大;

 2、村民民风淳朴,信用环境较好、达到评级授信要求且具有一定的种养业技能,发展产业积极性高,有需求发展资金的迫切愿望,且自愿组织互助社;

 3、村两委组织机构健全,班子战斗力强,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号召力,深受群众信赖。

第七条 村级互助资金实行逐级申报。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联合向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申请村级互助资金,并附上年度村级互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结合上年度互助资金项目运行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安排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 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各地扶贫办和财政部门根据市扶贫办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择优选择确定项目村,并对项目村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复,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备案。各县(市)区可创新发展模式、组建互助资金联合社、充分发挥互助资金的平台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因地制宜地调整互助资金使用额度和年限并与扶贫龙头企业加强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充分发挥互助资金在金融扶贫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服务银川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打赢脱贫攻坚奠定基础。

第三章   互助资金项目管理

 第九条  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项目实行村级管理,乡镇指导、县(市)区、市监督与自治区督查巡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十条  村级互助资金的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实行封闭运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村级互助资金项目管理实行扶贫领导小组负总责,扶贫、财政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责。扶贫部门是村级互助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财政部门是村级互助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落实、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为保障村级互助资金的正常运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互助资金借款风险,进一步加强警示培训和廉政教育。

 第十三条 扶贫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村级互助资金的实际借款风险,并根据回收情况,坚持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完善互助社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规范行为方式,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部门和移民乡镇及项目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依法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可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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