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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8-2697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8-06-01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6-01
名 称:关于做好2017年度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7年度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行业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行业诚信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大力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17年度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2017年12月30日前在银川市辖区注册取得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资质,并在本年度有在建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展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本年度完成开发投资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参加履行社会责任评价。 

  二、评定内容 

  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发生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及履行社会责任行为。 

  三、评定时间 

  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7月30日。 

  四、评定程序详见附件1) 

  五、具体要求 

  (一)上报材料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自查报告;房地产估价机构2017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自查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在建在售建设项目情况表(附件2) 

  4.各种良好、不良行为及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奖杯奖牌提供照片扫描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以书面材料上报。 

  5.各企业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估价机构信用管理系统(企业版)填报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形成2017年度第四季度信用信息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箱盘上报(发送到3238126708@qq.com)。 

  电子邮箱上报的良好行为的电子文件需与上述第4项要求中良好行为证明材料对应一致,否则仅认定具有书面证明材料的良好行为。 

  (二)上报材料时间 

  以上材料装入A4纸质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注明公司名称及联系电话,于2018年6月15日前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行业管理科(房产大厦609室)。 

  六、其他事项 

  (一)开发企业无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扣50分,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理;不按期报送评定材料的,予以扣30分处理;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予以扣30分处理。 

  (二)无在建在售项目,开发资质未过期的开发企业,需以书面文件上报无在建在售项目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不参加此次信用等级评定。 

    

  附件:1.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工作的通知》(宁建(房)发[2018]8号) 

     2.2017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在售项目情况表 

     3.2017年房地产估价机构估价业务情况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86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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