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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8-4519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18-07-27
责任部门:银川市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8-07-27
名 称: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城管局,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推进物业行业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树立物业管理标杆典范,根据《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办法》,结合今年全市开展的物业服务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物业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经我局决定,在第三季度开展2018年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原则

  (一)今年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实施物业管理或准物业管理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大厦、园区、学校、医院等非住宅建筑的全部统称)以及老旧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住宅小区)的试点评审。老旧住宅小区是指1999年12月底以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包括单位、厂矿企业建设的房改房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政府主导、企业参与,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的民生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康居安置住宅小区指在城镇化建设或生态劳务移民等过程中,为被拆迁人包括失地农民集中建设的居住小区。

  (二)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辖区推荐初评、专家现场考评、业主参与、综合评审、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新申报“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已整体交付使用的,且入住率达60%以上的小区或组团。

  2、公共建筑(大厦):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已整体交付使用的,且入住率达6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或其他经营性大厦。

  3、公共建筑(工业区、园区、学校):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设施设备齐全,占地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区、厂区、医院、教学区,或其他经营性园区等,已整体交付使用的。

  4、物业服务企业已办理《银川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备案表》。

  5、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含AA级)以上的,所报项目的项目经理信用等级为A级(含A级)以上的。

  (二)新申报“银川市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老旧住宅小区,1999年12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项目,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具备基本配套设施条件,未列入旧城拆迁改造范围,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集中连片的小区和组团。

  2、康居安置住宅小区,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具备基本配套设施设备条件,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集中连片的小区和组团。

  3、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具备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基本配套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达到80%以上的住宅区和组团。

  4、物业服务企业已办理《银川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备案表》。

  5、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含A级)以上的,所报项目的项目经理信用等级为A级(含A级)以上的。

  (三)其他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

  1、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银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或由街道社区代管、业主自治实行政府定价的准物业服务、一级物业服务和二级物业服务,建成投入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在一年以上。

  2、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共用设施设备必须建成完备,用于本小区独立运行使用,并有与相邻物业项目明确的城市道路分隔规划。

  3、项目资料、图纸、档案归集较为齐全,建档立制基本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并经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后在15日内完成合同备案的。

  4、项目经理已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监管系统,并取得《银川市物业从业人员信用行为及继续教育记录册(项目经理)》,设施设备维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5、申报的项目在本年度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

  (四)以上要求,缺漏一项者,不得申报。

  (五)申报复检项目条件

  曾获得“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和“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称号三年以上项目,以及被通报要求整改的项目,未通过复审检查的,自行申报复检。已获得过国家级、自治区级“物业管理(服务)示范项目”的,不再申报。

  三、评审程序和内容

  (一)评审组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评定工作,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考评的组织实施。三区两县一市物业办负责受理项目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终审由市物业办组成评审组考评,评审组专家负责项目现场和物业档案资料的综合评定。

  (二)申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企业和单位在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或银川市供热物业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下载填写《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银川市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连同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于8月1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报送。

  (三)受理和初审:三区两县一市物业主管部门受理申报申请后,依照申报条件和评定标准,对参评项目逐一审核并组织初审评分。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填报《申报表》初评意见附带项目详细清单,造表成册,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至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

  (四)评审组现场考评:银川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初审项目进行现场考评。评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市物业主管部门1人、辖区物业主管部门1人,物业行业专家(物业协会)5人,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评审组深入现场,着重考评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履职答辩等,对照《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分标准》、《银川市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五)考评合格标准:经评审组考评,住宅小区项目平均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公共建筑平均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通过综合评审会议审定后,拟定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复检项目在复检中,对违反行业政策规定、服务水平下降、多数业主满意度低、存在问题突出的企业和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下,提出督查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示范项目称号。

  (六)公示:对拟定的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在银川市供热物业网站、银川物业管理微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七)表彰通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通过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形成决定通报表彰。授予“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公共建筑”、银川市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发文通报并制作颁发铭牌。

  四、奖惩管理

  (一)获得“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管理企业和单位,信用等级加10分,项目经理加10分。可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评价、评先评优、物业项目招投标得分的重要依据。

  (二)对取得“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满一年(不含当年)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可推荐参加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

  (三)在“银川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有效期内,项目内因物业管理问题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有效投诉较多等重大问题,经调查核实,取消其称号,收回铭牌,扣除信用等级记分。

  附表: 1、《银川市2018年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复检)表》

      2、《银川市2018年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康居安置小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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