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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5-00228 发布日期:2015-09-06
发布机构: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综合处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委员第3-28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委员第3-28号提案的答复

冯银旺、张芳、康军、纳影丽、康华、马丽岩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我市小区物业返还公共资源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提案中所提的小区公共资源指的是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共有部分,也就是公共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都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能随意处置。但在我市许多有物业的住宅小区内,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电梯间、楼道、宣传栏等公共设施用于广告收益,重经济效益,轻文化、精神生活的营造,其原因一是物业公司以管理者身份自居,以物业管理亏损为理由,打擦边球,二是业主监督意识不强,权利和责任意识模糊,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法制宣传滞后,监督力度不够。 

  我局作为市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也已发现这一问题的存在,并着手通过政策、法制的宣传,加大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力度,提高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能力等措施,进行改进和解决。 

  第一、通过培训、指导业主委员会,在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属于所有业主,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处置权,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管企业行使管理权。在小区业委会监督下,小区户外广告、楼宇广告、电梯广告及移动通讯基站等公共区域的收益,物业都应按比例返还业委会,业委会也应如实向业主公示收益情况。 

  第二,从法制上保障、制度上加强。我市近期修改的《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明确提出: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公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这就从法制上约束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第三,加强行业管理,加大查处力度。2014年7月1日,我市日常物业管理和监督职能下放到三区政府,我局将指导三区创新物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辖区物业企业的规范管理。对物业企业利用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的,必须提前告知小区业主委员会,告示相关业主。物业在并未告知业主的前提下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属于擅自经营的行为。按照规定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如果有业主发现小区物业有以上违规行为,可向各区政府部门设置的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由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及纠正。 

      

  联系人及电话:段继刚    13323575398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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