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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14/2015-00158 发布日期:2015-09-14
发布机构: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防局)综合处
名 称: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13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13号提案的答复

马丽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商品房应实行“三包”的提案已收悉。我局在接到代表的提案后,组织人员就做好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了办理方案。办理过程中,于2015年7月30日电话与马丽岩委员进行了沟通,深入了解了有关情况,听取了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将我局搜集、了解的情况告知了委员,同时,征求了对提案办理的意见,马丽岩委员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现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马丽岩委员提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房地产销售市场,开发商建筑的商品房应实行三包,即凡在规定时间段购买的商品房可享受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承诺”。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专业知识较多,相对开发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因此,对商品房实行三包规定,不但有利于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净化房地产市场,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但是,由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实施三包难度很大。一是房屋质量无标准。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没有在商品房的销售合同中对房屋的质量、装修标准等作出明确细致的承诺,没有约定房屋的保修期限,致使房屋的质量出现问题时,执法和调解部门难于提出包修、包换、包退的执行标准,特别是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换房要求更难达到。二是商品房是否属《消法》调整范畴?商品房属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畴在业界尚有争议。有人认为,既然商品房是商品,消费者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其权益自然应受《消法》保护,商品房应在《消法》的范畴中实施“三包”。而有人则认为,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有着特殊的属性,有关房屋质量问题应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承担责任和义务,不应把它视为普通的商品实施“三包”。三是商品房按普通商品“三包”标准执行是否合理公平。商品房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如果出现局部质量问题,按现行普通商品的“三包”标准执行是否合理公平。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应该付出多大代价,造成消费者各方面的损失如何赔偿,由于没有统一标准,也成为实施商品房“三包”的一个难点。目前,由于商品房的“三包”规定在任何一部法规中都未体现出来,因此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只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商除退房外没有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购房者才有可能退房。对于屋顶漏水、墙皮剥落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只能被动地选择无期限维修,这种情况已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签于目前商品房“三包”规定在全国尚未出台,我市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人及电话:李锦军   13995176886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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