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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12-24
来源: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单位:银川市住建局
政策原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全市物业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加强物业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打击失信违法行为,市住建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20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银政办发[2017]57号)等规定,制定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银住建规发[2018]3号,以下简称“文件”)。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向社会发布,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现按照有关规定,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红黑名单”的认定范围

文件规定在银川市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银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均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范围。

二、“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文件规定已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监管系统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纳入物业行业“红名单”;文件规定未纳入银川市物业行业监管系统开展物业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纳入监管系统,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项目经理),纳入物业行业“黑名单”。

三、“红黑名单”的发布要求

文件规定“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银川市物业官方网站、银川市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平台、银川市物业行业微信群、新闻媒体等平台公示“红黑名单”信息;纳入“红黑名单”的外地来银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将发函告知营业执照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四、“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

文件规定对纳入“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以下措施予以激励: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项目申报、评先评优、项目投标、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和加分奖励。对纳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通过以下措施予以惩戒:1、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为;2、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3、在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评先表彰等工作中,对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约束;4、在“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并由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信息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5、被责令退出银川市物业市场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程序

文件规定了“红黑名单”异议警示信息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依照一是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或造假作废的。二是已经过全面整改并经原处理部门同意已过追溯期的。三是其他被认定的有效证据。经初审认为真实有效的后,重新启动信息认定程序。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视为异议无效。

六、“红黑名单”的动态管理

信用修复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鼓励和支持一般失信主体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凡履行相关职责义务,信用记分已恢复B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撤出。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影响后果特别恶劣的“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银川市物业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数据采集信息期限为企业3年、从业人员5年,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变化自动退出。“红名单”中凡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或经举报查实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从“红名单”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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