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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2640100454031979U/2023-0007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 成文日期:2023-07-26
责任部门: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07-27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科室、馆:

为切实加强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银财规发〔2022〕2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了《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夏陵区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管理处资产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避免资产流失或浪费,防止资产业务管理中发生各种差错和舞弊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银财规发〔2022〕2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与资产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管理处涉及的固定资产包括以下几类:车辆、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其他类无形资产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价值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文艺作品、数字产品、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是对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使用、固定资产处置和固定资产清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党组会作为管理处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议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和政策。

(二)审议资产配置预算。

(三)审议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四)审定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调拨、处置等重大事项。

管理处主任为管理处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处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办公室统一对管理处固定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等有关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组织拟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资产新增及维(修)护等采购预算与计划,并负责推动、落实资产采购工作。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购建、验收、领用、维修、调拨、移交、处置等相关事宜。

(四)建立资产管理账卡,定期清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提出盘点(盈亏报废等)处理建议。

(五)督促整改资产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促进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财务科负责管理处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对各类固定资产业务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立资产明细账、正确计价与核销管理。

(二)负责资产采购经费的筹集及费用的审核和报销。

(三)审核、处理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的财务手续。

(四)对办公室拟定的购建及维修预算和计划、处置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五)组织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不定期检查,负责编制资产统计报告。

各科室(馆)负责本科室(馆)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保管,科室(馆)负责人对本科室(馆)所用固定资产的完整和有效利用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提出固定资产配置需求并报送办公室审核。

(二)负责本科室资产的保管、保养与维护等,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正确使用资产及其卡片信息,及时反馈资产的使用状况并报修。

(四)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负责对本科室流失资产的追缴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   管理处成立固定资产技术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为管理处固定资产处置审查机构,对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调查、鉴定、审核,形成处置意见。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调剂优先,推行固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凡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由办公室进行调配,不再购置新的资产。

第十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不能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原有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更新条件且不能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有关固定资产。

(四)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方式代替固定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 实行“先申报资产配置计划,再编制采购预算,最后实施采购工作”的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各科室(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提出科室(馆)固定资产配置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办公室,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审核汇总后编制管理处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经采购领导小组、党组会依次审核审议后,报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系统)审批。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编制采购预算,按预算编报审批程序开展采购工作。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固定资产。

第十 资产管理员应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上级配置、奖励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验收、登记、交接、入库手续,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台账,财务人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及维修

第十 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处固定资产的登记、领用、交回、变更等手续,各科室(馆)负责本科室(馆)实物资产盘点、变动审核等工作,固定资产使用人应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领用手续和交回手续,使用过程中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 管理处内部跨科室人员调动,所用资产随人员调动的,由调出科室与调入科室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共同填写资产移交清单,提交办公室备案后,重新填写科室固定资产清单。

职工离岗时,需填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把本人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至本科室(馆)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资产管理员负责审核监督并及时对固定资产归属进行变更,之后将审核签字的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抄送人事保卫科,人事保卫科在收到离岗职工的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后方能办理人员的调任、离任、借调、借用、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十 当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由相关科室(馆)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资产维修、更换需求,办公室进行检查核实进行维修,固定资产使用科室(馆)对维修效果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再由办公室填写维修管理台账。

第五章 资产清查

十七 管理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办公室组织资产核对、清查工作,财务科负责确保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账面价值与办公室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价值相符,各科室(馆)负责本科室(馆)实物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并确保与办公室管理的信息系统数据相符。

办公室根据盘点结果出具清查报告,对固定资产盘点结果、盈亏差异、固定资产管理问题、改进意见等进行必要的说明。固定资产盘点报告报送相关领导审批,按相关审批意见执行,如存在盘盈盘亏处理的,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办理。

十八 办公室应按要求协助财务科或上级财政部门完成专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查、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 符合下列情形的管理处国有固定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报废、报损的;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已发生转移的;

(四)涉及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二十条 管理处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 办公室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处置业务资料,由固定资产技术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鉴定、审核同意,经党组会审议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并按照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未经党组会审议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对固定资产依据处置方式和程序,提交以下资料:

(一)无偿划转:由划出方提交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凭据复印件)、无偿划转申请表及划出划入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二)对外捐赠:对外捐赠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对外捐赠申请表及对外捐赠报告。

(三)转让:国有资产转让,以银川市财政局、管理处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并提交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转让申请表及转让方案。

(四)置换:置换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置换申请表及置换方案、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五)报废:提交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报废申请表及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要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六)损失核销:提交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损失核销申请表及国有资产盘亏、损毁、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技术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资产损毁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第二十 管理处在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缴入市本级国库。

第二十 管理处与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由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等产生产权纠纷时,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产损坏赔偿

第二十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事故,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必须核价赔偿。

(一)管理处设备,属于个人保管、使用,致使仪器设备受震、受潮、损坏、腐蚀、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二)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三)管理处仪器设备,属借用过程中或未归还;

(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有关人员鉴定证实,有领导批准,可以不予赔偿;

(一)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器械疲劳而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过批准,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三)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并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者;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损失;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 对各种原因造成损失、丢失的仪器设备、物品,应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

(一)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的仪器设备尚能修理,恢复功能,则计算修理费;  

(三)设备损坏后,性能、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应按性能、质量变化计算损失价值;

(四)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当时市价合理折旧后计算。

(五)对于贵重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六)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的残值计算;3年以内按原价计算;3-5年按80%计算;5-7年按60%计算;7-10年按20%计算;10年以上按10%计算。  

二十七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的损坏,首先应该责令当事人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部门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于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二十八 资产损坏、丢失后,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据实写出书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分析情况,弄清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处党组研究处理。

二十九 材料、物品及低值器具等损坏、丢失,由部门主管提出处理意见,管理处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十 承担赔偿的人员确实有经济困难,经管理处领导批准,可分期或延期付款(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十一 确定赔偿金额、方式和偿还日期后,赔偿人应按时偿还,赔偿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管理处财务科负责收款。经过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管理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第八章 资产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员全面盘点固定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按财政部门资产年度报告编报要求及时编制单位资产报表,并按时上报。

三十三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翔实。

三十四 固定资产年度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管理处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第九章 监督问责

三十五 管理处要积极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固定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固定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三十六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三十七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上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关于印发<银川西夏陵区管理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等15项制度的通知》(银西发〔2022〕53号)中《银川西夏陵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予以废止。

第三十本制度由管理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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