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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41/2017-6861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2017-04-25
责任部门:银川市大数据局 发布日期:2017-04-25
名 称: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风险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大数据资源,探索互联网医疗发展模式,落实《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银政发[2016]249号)和《银川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银政办发[2017]38号),为防控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风险,提高互联网医院医疗安全保障,完善互联网医院医疗风险防范体系,鼓励银川互联网医疗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第二条 为提高互联网医院风险防范能力,互联网医院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如出现风险防范能力明显下降时,要求其增加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 互联网医院须为在其平台注册的医师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保险保障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第四条 成立互联网医院医疗责任事故评估小组,对出现的医患纠纷事件进行责任评估与认定,根据认定结果对责任方进行追责。
第五条 设立互联网医院医疗责任事故应急机制,对出现的突发医疗责任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确保事故及时有效解决。
第三章  设立风险防范基金
第六条 银川市互联网医院医疗风险防范基金(以下简称“医疗风险防范基金”),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发起设立,专项用于互联网医院医疗突发事故服务保障,为落地银川的互联网医院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完善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第七条 医疗风险防范基金由银川市财政从公共财政资金中安排互联网医院医疗风险防范专项资金, 以财政注入资本金的形式向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增资,注入资金由产业基金公司设立医疗风险防范基金专项账户。
第八条医疗风险防范基金按照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合理合规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资金,该笔资金不纳入产业基金公司绩效考核。
第九条医疗风险防范基金包括资金及其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理财收益等),仅用于购买互联网医院医师执业责任险。
第十条 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要求其制定医疗事件快速处置机制,以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出现差错或事故后处理更加及时有效。
第十一条 当发生互联网医疗责任事故时,理赔金额超过互联网医院所购买保险理赔额度上线时,由医疗风险防范基金进行理赔,如理赔金额超过医疗风险防范基金的理赔额度上线时,超过部分由互联网医院承担。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互联网医院出现使用医疗风险防范基金理赔的情况,次年互联网医院需根据使用医疗风险防范基金的理赔额度,提高互联网医院医师执业责任险的购买额度。
第十三条  医疗风险防范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产业基金公司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合理安排保险资金支出计划,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由银川市财政局、卫计委、金融局对医疗风险防范基金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银川互联网医院医疗风险防范基金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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