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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7-08-15
来源:银川市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解读单位:银川市大数据局

银川大数据产业创新联盟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命名为银川大数据产业创新联盟。英文译名为 Yinchuan BigData Industry Innova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YCBDII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银川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局指导成立,在银川市大数据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国际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旨在汇聚从事大数据研究、应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与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关联的企业、单位和团体,齐心协力创建一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共同促进银川大数据产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落实国家战略,聚合产业势能,推动创新驱动,促进商学互动,助力企业成长。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银川市大数据管理服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办公地址在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490号IBI育成中心9号楼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政府有关发展大数据产业的政策;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主管部门制定银川大数据产业的经济政策、发展战略、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的前期性工作;
  (三)做好行业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动态信息,引进高端人才,联合会员单位组织常规招聘,培训相关人才;
  (四)设立或引进专项基金,对甄选的大数据领域的初创创新项目进行孵化投资、专业辅导等服务;
  (五)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组织企业进行生产、技术、营销工作的相互交流。推动企业联合、协作和资本运营;
  (六)组织联盟会员与国际、国内相关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市场以及人才创新等合作与交流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大数据国际、国内市场;
  (七)通过重大活动、网站、专业媒体等形式拓展联盟及联盟成员品牌以及影响力;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以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是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从事与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团组织,自愿提出申请,同意并遵守本联盟章程,经联盟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联盟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联盟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背离联盟宗旨,严重违反本章程中的义务规定条款并协商无效时,联盟将做除名处理;会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被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0人,秘书长1人。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担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秘书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自成立之日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联盟举行重大活动时,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诚信服务,并以真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将重大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增加本联盟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8 月  1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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