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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51/2019-00142 发布日期:2018-03-09
发布机构: 银川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部门: 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及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及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扶贫办,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银川市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及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及

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富民战略,进一步充实农村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和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银川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及各县(市)区选派到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其他各村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及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员(以下统一简称选派人员)的管理,及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的明确。

第二章  选派任职

第三条 对全市所有行政村实行选派人员全覆盖。

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且具备履职条件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必须是优秀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选派人员选派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派出单位党组织研究提出人选,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第六条 选派人员驻村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党员党组织关系转至派驻村,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选派人员任期一般为2年,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选派人员和派出单位主要围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富民战略开展工作:

(一)建强基层党组织。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村党组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发展党员、党费收缴等基础工作制度,严肃党组织生活;落实“五强五过硬”行动,实施“青苗工程”,发现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完善村级党群活动服务站功能,协助落实村级经费和村干部生活补贴。

(二)推动脱贫富民。推动党的扶贫开发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协调、指导、组织各类到村帮扶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贫困村脱贫销号,贫困户增收致富。负责派出单位包村扶贫有关事项的沟通、联系工作。

(三)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结合各村实际指导制定村集体发展规划,帮助找准发展路子,指导村级组织通过村企互动、村社联营、村村联动等形式打造农村共富联合体,培育发展特色化农业产业,推动农村生产经营规模化、专业化。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农民创业培训,帮助群众制定增收计划,积极协调争取资金、引进项目、提供信息,提高群众生活水平。

(四)加强为民办事服务。深入群众,每年对全村所有村民家庭进行1次以上走访,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关心关爱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提升治理水平。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落实“四议两公开”,指导完善村规民约,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六)建立问题解决机制。协调解决问题由县(市)区统筹,选派人员负责收集整理问题,分别报送所在乡镇党委、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和派出单位,根据问题类型和具体内容,由归口单位办理,不能解决的,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同时将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每年至少举办1次选派人员示范培训班,县(市)区每半年开展1次全面培训,确保选派人员每年接受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市、县(市)区两级各类涉农培训、考察学习,要向选派人员分配一定名额。

第九条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选派人员日常管理职责,每个县(市)区成立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检查指导,由1名县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办公室主任。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要建立选派人员学习交流网上平台,加强工作指导和沟通交流;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选派人员会议,督促工作落实。

第十条 乡镇党委书记要每月听取1次选派人员工作汇报,批阅1次选派人员《工作日志簿》,提出具体意见。乡镇党委在研究相关工作议题时,要安排选派人员列席会议。派出单位要定期听取选派人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到派驻村调研指导1次,班子成员轮流每月至少开展1次调查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指定专人负责选派人员驻村考勤登记工作,选派人员在工作日内因事、因病不能在村工作的必须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3天以内(含3天)由乡镇党委批准,3天以上需经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会同派出单位共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擅自离岗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选派人员要如实做好驻村期间的走访入户、工作学习和民情村情记录,详实填写《工作日志簿》,不准弄虚作假。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自身言行,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扶贫办等单位,对选派人员基层党建、脱贫攻坚、群众满意度等履职尽责方面,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不定期开展随机督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县(市)区和选派单位反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建立清单限期整改;各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牵头成立督导检查组,对辖区选派人员实行全覆盖式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每年对选派人员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和乡镇党委负责,从日常考核、年终考核两个方面进行。市、县(市)区在检查、督查中发现选派人员存在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在考核中。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查看资料、民主测评、组织评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考核,由选派人员所驻村的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主要结合平时督查、出勤、日常任务完成等情况。年终考核,由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年12月底前完成。选派人员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填写干部年度考核表,一并交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深入走访等形式进行,并组织村“两委”成员、村全体党员、不低于村民总数10%的代表等进行民主测评,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可给予适当加分。考核应注重将上级部门检查督查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六 条日常考核占比40%,年终考核占比60%,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整理汇总考核情况后,报同级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名额不超过选派人员总数的15%,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名额。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选派人员,市委组织部进行抽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培养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作为派出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选派人员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优先予以提拔使用。

第六章  召回调换

第十七条 对选派人员因工作成效、违纪违规等方面原因,不胜任或不适宜继续派驻的,进行召回;对选派人员因任职期满,或任期内因工作调动、自动离职、辞职辞退、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进行调换。

第十八条 在对选派人员的检查督导、考核管理中,发现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予以召回。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二)驻村时间每月少于20天,或每季度累计少于60天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全年无故旷工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四)全年被督查发现3次(含3次)以上不在岗,且没有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

(五)因个人主观上工作标准不高、工作态度不端正等原因,导致年度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六)工作不到位,发挥作用和帮扶成效不明显,贫困群众对其工作满意度偏低或对扶贫到户政策知晓率偏低的;    

(七)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八)有其他需要召回情形的。

第十九条 召回选派人员一般由乡镇党委提出,报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及时指派专人,对拟召回的选派人员进行提醒教育,并听取本人陈述意见。对工作仍无改观的,县(市)区选派人员由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向派出单位告知拟召回意见;市直机关选派人员由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向派出单位告知拟召回意见。派出单位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召回。

第二十条 接到派出单位书面意见,市委组织部或县(市)区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经与同级扶贫工作部门,乡镇党委等单位沟通协商后,作出是否召回的决定,并通知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被召回的选派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2年内不得提拔使用,驻村任职年限不计入农村基层工作经历。派出单位凡有选派人员被召回的,以及没有落实“全脱钩”要求,造成选派人员“两头跑”的,在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

第二十二条 派出单位接到召回通知后,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和确定新选派人员工作,同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和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调换选派人员,由派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同级党委组织部和驻村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同意后,及时安排新调换干部到岗开展工作。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四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5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号),结合银川实际,严格落实选派人员待遇保障。

(一)派出单位每年为每名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安排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此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划拨到派出单位,不得用于驻村工作队及驻村第一书记办公以外的支出,具体由第一书记采取报账形式到派出单位列支。

(二)派出单位每年安排选派人员体检一次,并为选派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30万元/人,经费由派出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选派人员伙食补助按实际驻村天数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城市交通费根据选派人员居住地与所驻村距离远近核算,60公里(含60公里)以上的,每月400元;30-60公里(含30公里)的,每月300元;30公里以下的,每月200元。伙食和交通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划拨到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根据乡镇考勤情况负责核发。

第二十五条 选派人员驻村工作成绩突出,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驻村工作期间内即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拔使用事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选派人员的待遇保障由县(市)区自行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市委组织部解释或另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执行,原《银川市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及农村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考核暂行办法》(银组通〔201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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