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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2018-10-18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解读单位:银川市政府研究室

银川市脱贫攻坚政策基本知识


  一、精准扶贫基础知识

  1. 脱贫攻坚基本方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2. 2020年我国扶贫目标:在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3. “两不愁三保障”: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农村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4. 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延安会议,贵阳会议,银川会议,太原会议,成都会议5次扶贫工作座谈会。银川会议的主题“东西部扶贫协作”。

  5. 十九大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三大攻坚战。

  6. 扶贫的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7. 六个精准: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要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8.“三率一度”标准:贫困发生率低于3%,脱贫户错退率低于2%,漏评率低于2%,群众认可度达到90%以上。

  9.“四到县”制度: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

  10. 脱贫攻坚“三个落实”: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

  11. 从2018年起注重四个转变:从注重减贫进度向更加注重脱贫质量转变;从注重完成脱贫目标向更加注重增强贫困群众获得感转变;从注重找准帮扶对象向更加注重精准帮扶稳定脱贫转变;从开发式扶贫为主向开发性和保障性扶贫并重转变。

  12. 针对脱贫攻坚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2018年确定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年。

  13. 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了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三大战略”。会议明确,到2020年确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4. 2018年,自治区继续提高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3800元。

  15. 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明确,以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为抓手。2018年,自治区确定新建设100家扶贫车间。

  16. 我区“两个带头人”工程:建强村党组织带头人和壮大农村致富带头人队伍。

  1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6853万人。截止2017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至3046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末的10.2%下降至3.1%。2017年末,我区农村贫困人口减少至23.89万人,贫困发生率下降至6%。

  18. 2014年至2017年底,银川市农村贫困人口减少6653户29022人,贫困发生率下降至2.6%,移民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10.28元。目前还有贫困村36个,有建档立卡户3089户,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256人。

  19. 2018年,银川市脱贫目标为:16个贫困村脱贫出列,1817户8535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

  二、精准识别标准

  1. 贫困人口:2014年建档立卡时规定“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以后的多次动态调整,坚持了这个标准,最新的表述为“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且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并要求既不能提高也不能降低。

  2. 对家庭成员中有以下“五类人员”的,不能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一是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含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二是家庭成员名下有小轿车或大型货运车辆、大型农机具等交通运输设备的;三是家庭成员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居住楼房的;四是家庭成员是公司法人、企业股东的;五是家庭成员是非农户且享受城镇居民相关政策或失地农户但已享受城镇居民相关政策的。

  3. “档外”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一是对原户籍地农户建档立卡。按照当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线(2010年2300元不变价,2017年底国家扶贫标准2952元)且未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标准和“户申请、一比对、两评议、二公示、一公告”的识别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整户进行识别建档,做到“应纳尽纳、应扶尽扶”。二是对自发移民建档立卡。由现居住地按照建档立卡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但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原户籍为宁夏籍;二是举家在现居住地常住一年以上;三是在现居住地有常住房屋和耕地;四是在区内原户籍地未进行建档立卡;五是符合建档立卡标准的贫困人口。

  三、精准识别程序

  贫困人口:户申请→一比对→组评议→村评议(村级公示)→入户查→乡复核(乡级公示)→县审批(县级公告),即县、乡、村的“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

  四、精准退出标准

  1. 贫困人口: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2952元)且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2. “五种情况”不能退:一是贫困户家庭成员中有义务教育阶段孩子不上学或辍学的;二是贫困户家庭成员当年患大病并需持续用药治疗的;三是贫困户家庭成员居住危房或危窑未采取加固措施的;四是贫困户安全饮水未达标的;五是有自我发展能力,但在建档立卡后未得到扶贫产业项目扶持的。

  3. 贫困村: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中、东部地区下降至2%以下)。

  五、精准退出程序

  1. 贫困人口:组提名→村评议(村级公示)→乡复核(乡级公示)→县验收(县级公告)

  2. 贫困人口退出“445”签字:村级,驻村工作队长、村支书、村长、包村领导;乡(镇)级,乡党委书记、乡长、扶贫专干、包乡领导;县级,县委书记、县长、分管副县长、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445签字”必须有相关干部签字,不能以盖章代替。

  3. 贫困村:村申请→乡初审(乡公示)→县核查(县公示)→地级市复审(地级市公告)

  4. 贫困村退出“45”签字:乡(镇)级,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扶贫专干、包乡领导;县级,县(区)党委书记、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

  六、金融扶贫政策

  1. 小额信贷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面执行贷款额度5万元、期限3年、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政府全额贴息政策。对守信经营、有较强发展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将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期限延长到5年。对已脱贫的建档立卡户3年内继续享受5万元以下扶贫小额信贷基准利率、贴息政策,避免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2. 放宽扶贫贷款获贷条件。以2014年自治区建档立卡时认定的贫困户为准,并将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和查漏补缺新增的贫困户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范围。放宽申贷年龄限制,将具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意愿、参加保险的贫困户申贷年龄放宽至65岁。落实“黑名单”分类释放制度,对以前进入“黑名单”的贫困户进行认真识别,对不属于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的农户,在减息收本、清偿本金后退出“黑名单”,重新评级授信;对担保人进入“黑名单”的,本人愿意偿还担保责任应承担贷款的,先解除黑名单贷款限制,放宽参考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标准,重新评级授信。

  七、“扶贫保”政策

  实施对象:为2014年自治区建档立卡时认定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和查漏补缺新增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一并纳入“扶贫保”范围。

  1. 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含烧伤烫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提供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按照人均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优化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费由原来的100元/户调整为25元/人,保障金额由原来的身亡、伤残赔付9万元/户调整为身亡(含突发疾病)、伤残赔付3.5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原来的9000元/户,调整为5000元/人。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保险费

意外伤害身亡、伤残

35000元/人

25元/人

意外伤害医疗

5000元/人


  2.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 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其他保险机构报销且大病保险报销后不为零的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大病补充医疗不合规费用和免赔额后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与再次赔付。累计最高赔付限额8万元。参保费45元/人(市本级承担80%,县市区承担20%)

  3.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承担主借款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责任。扩展增加疾病导致的身亡、全残责任,保险费率为1.8‰。

  4. 优势特色养殖业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的养殖户牛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造成死亡的,在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可与市农牧局所保险种不重复进行。调整更新《“扶贫保”优势特色产业保险指导目录》(2018),增加粮油作物大灾保险、肉牛收益保险等新品种。各县(区)具体负责,要协调配合农牧、物价部门,积极做好作物灾后测产和农产品价格发布,定期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进度。合作保险公司在各类灾害发生后,先赔付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然后根据测产(价格发布)结果,再赔付产量(价格、收入)下降造成的损失,按照规定期限理赔到户。

  5.《关于深入推进“扶贫保”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7〕109号)文件强调,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进行拓展,保险金额提高到10万元/人。取消赔付线,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目录内报销70%;目录外报销50%,年度限额2万元/人。同时,22至60周岁的妇女,如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子宫肉瘤、乳腺癌七种特定疾病,目录内报销100%;目录外报销50%,年度限额2万元/人。

  八、雨露计划

  1. 雨露计划:指扶贫部门在贫困地区组织实施的以提高扶贫对象职业技能、促进就业增收为目标的人力资源开发项目,专项扶贫的重点工作之一。雨露计划从2004年开始全面实施,迄今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2009年),以农村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短期转移培训为主,实行培训计划下达到培训基地,扶贫补贴经费拨付到培训基地,由基地减免培训费,贫困户间接获得扶贫培训补贴。第二阶段(2010年至今),以扶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同时拓展雨露计划工作领域,改革实施方式,实行扶贫补贴采用“一卡(折)通”直补到户。目前,全国雨露计划工作领域已扩展为四大重点项目:(1)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技术教育扶贫补贴项目。(2)贫困地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3)贫困村创业人才培养项目。(4)贫困家庭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促进项目。

  2. 雨露计划补助对象:全区各乡镇(街道)按照规定程序认定并录入扶贫系统的低收入农户(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经济困难户)为补助范围,其家庭子女在校接受中等(普通高中、职高、中专)、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和本科)为补助对象。

  3.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简称,行业扶贫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通过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健康水平。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4. 雨露计划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就读学校在校生证明(原件);(2)学生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3)有效银行卡复印件(注明持卡人);(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对象按要求认真填写《助学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确认,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

  (二)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上报区扶贫办。区教育局对扶贫部门移交的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区扶贫办经公示后,报区财政局发放助学补助金。

  (三)助学补助每一学年申请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即9月10日至10月10日期间进行申请,11月30日之前完成审核。

  九、燕宝基金会

  燕宝基金会是2011年1月19日,党彦宝夫妇共同成立的家族式的非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捐赠5亿元用于公益及慈善事业。奖励资助对象为具有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彭阳县、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9县(区),中卫市兴仁镇、蒿川乡,中宁县喊叫水乡、徐套乡,永宁县闽宁镇户籍(以下统称为山区户籍),2017年被区内外一本、二本高等院校录取的新生(含一、二本院校预科生当年转录为一年级)以及具有宁夏川区户籍,2017年被区内外一本、二本高等院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一、二本预科生当年转录为一年级)。每生每年奖励资助4000元,连续4年,学制4年以上的按4年计算。

  十、教育扶贫

  1. 学前教育。“一免一补”,每生每年免除1500元保教费,补助900元生活费。

  2. 中小学教育。“三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免文具费,对小学半寄宿制学生和初中困难学生生活给予补助。

  3. 大学教育。对宁夏籍在宁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职学生,及高职院校农林师范类学生,每生每年4200元标准减免学费;对宁夏籍在宁就读品学兼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年给予励志奖学金5000元。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4. “两后生”参加技工院校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每人补助6000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每人再补助生活费3000元。

  十一、健康扶贫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38号)文件强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并实行政策倾斜,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落实低保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将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范围,提高重度残疾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标准。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财政给予补贴,在贫困地区全面推开门诊统筹,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1.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60%。

  2. 大病保险。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37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普惠性提高5个百分点。降低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由现在的8400元—9500元下调至3000元,对贫困患者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普惠性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并对患有20个特殊病种的贫困患者,在此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2个百分点。

  3. 医疗救助。贫困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等医疗救助政策。罹患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金额由现行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并在现行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4. 政府兜底。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健康扶贫若干政策的意见》,贫困患者实行政府兜底保障,确保贫困患者年度住院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对银川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中,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9种疾病的患者,在前期筛查患上述9种大病尚未治疗或尚未治愈患者,再增加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共11种疾病的患者,到2018年年底前,实施集中救治。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上述11种疾病的,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民政救助、财政兜底“四保障一兜底”的保障政策和健康扶贫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患者只需支付实际住院医疗费的10%或当年住院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

  5. 《银川市医疗救助办法》(银政办规发〔2018〕2号)文件规定。

  (1)门诊补助。对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罹患高血压及高血压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儿童支气管哮喘、老年性痴呆、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癫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等慢性大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5千元。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给予50%救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60%救助。

  (2)住院补助。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重点优抚医疗补助报销和疾病应急救助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负费用不足10万元的,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负费用10万元以上的,给予70%补助,其中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给予80%补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自负费用10万元以上的,给予80%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自负费用不足10万元的,给予5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60%补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60%的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

  (3)因病致贫对象重特大疾病补助。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门诊维持治疗门诊大病和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和非医保费用后,对剩余个人自负费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一次,年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自负费用在3万—10万元的,给予6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70%补助;自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70%补助,其中未成年人给予80%补助。

 

 银川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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