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640100-144/2019-00007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文日期:2019-01-08
责任部门:银川市粮食局 银川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1-08
名 称:银川市粮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字解读』 《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银川市粮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银川市粮食局      银川市财政局  

2019年1月8日         



附件

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与使用,根据《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级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三条 负责市级储备粮监管的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适用本办法。

市级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补贴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原粮储备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和轮换费用。

保管费用标准参照自治区储备粮补贴标准和物价水平由市政府确定,每吨每年100元。

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与成本价核定。  

轮换费用标准参照自治区储备粮补贴标准和市场粮食价格由市政府确定,小麦(4年)140元/吨,水稻(3年)200元/每吨。

第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采用综合性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储备粮油标准由市政府核定、公开竞标价格或粮食主管部门与承储企业协商确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应急成品粮补贴标准为每年260元/吨,应急成品食用植物油补贴标准为每年700元/吨。

第六条 市财政按照市政府核定下达的储备粮计划规模,根据补贴标准每年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专项用于本级储备粮费用补贴。

第七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承储计划、储存时间、补贴标准和实际储存数量提出申请,市粮食局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核定后拨补到承储企业账户。储备粮费用补贴款每半年拨补一次,元月和七月为补贴款拨补时间。

第八条 储备费用依据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专项监督检查统计结果测算拨补。

第九条 费用补贴按照计划内实际承储数量支付补贴款。对专项检查储存数量达不到承储计划的,按照专项检查数量测算当月费用补贴,半年累计计算;对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不支付当月补贴;其他监督检查项目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得分比例相应扣减费用补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最低检查数量调整企业承储计划。年内三次专项监督检查达不到承储计划的;半年平均储备数量低于80%的。

每50吨为一个档次,不足50吨的按50吨计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企业承储计划。年内四次专项监督检查达不到承储计划的;半年平均储备数量低于60%的;年内两次检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虚报、瞒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的。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拨付使用安全有效。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管,督促指导市级承储企业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使用,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安全使用。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进。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在规范申请、拨付、使用补贴资金的同时,要认真落实储备粮保管、轮换等任务,规范有效使用补贴资金,保证储备粮安全。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补贴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费用拨补办法》(银粮发〔2013〕33号)、《银川市原粮储备费用补贴办法》银粮发〔2016〕8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