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长者版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部门文件

索 引 号:11640100MB1913506Q/2023-0017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11-10
责任部门:银川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0
名 称:【以案释法】人民防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人民防空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4日9:40分,银川市人防办2名执法人员,对XX公司建设的XX项目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已完成主体施工,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后经XX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项目人防工程未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安装防护密闭门、悬摆式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未设置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通风设备等,不具备战时人员掩蔽工程功能要求。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承认未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

法律解析: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处罚决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及《宁夏人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建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应当按照标准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令该公司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7673835元。

案例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4日14:40分,银川市人防办2名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XX公司建设的XX项目应建设3794.9平方米人防工程,经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完成主体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且该项目也无建设用地进行补建。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承认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

法律解析: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宁夏人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建设、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应当按照标准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责令该公司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1067387.25元。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