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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MB1543031W/2023-0008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2023-03-01
责任部门: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3-01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机构设置

第三条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组长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垃圾分类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第四条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市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青团银川市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体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调整和增补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因工作或职务变动原因不再担任成员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第五条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银川市的工作要求,提出我市贯彻落实意见。

()研究审议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环节的重要政策、规划、措施、方案等。压实各级责任,明确阶段重点任务,制定推进措施。

()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重大事项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组织协调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重大项目,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协调解决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复杂矛盾问题。

()强化日常督查、跟踪评估、分析总结和经验推广,对各县(市)区及各成员单位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部门)进行通报。

()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会议制度: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2-4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会议议题由组长或副组长提出,或由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提出并报副组长、组长同意。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副组长或委托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2-4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垃圾分类工作重点任务、重要项目推进情况,以及实效性较强的事项。其中实效性较强的事项,也可由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意见,报副组长、组长审定。

()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印发会议纪要,报送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抄送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调度和报告制度: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采取会议、书面等方式进行调度。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通过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报告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书面调度事项等工作的推进情况。

第九条 督查制度:

()根据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要求,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需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督查的事项,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定期调度落实情况。

()根据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决定,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

第十条 签发和联络制度: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文件由组长或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分管领导、牵头责任科室的1名负责人,有调整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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