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2022-00282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2022-03-30
责任部门: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2-04-01
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银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银川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统筹规划、高效集约,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银川市委网信办、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审计局联合制定了《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    中共银川市委网信办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银川市财政局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银川市审计局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川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统筹规划和高效集约,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高技〔2019〕444号)及《银川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银政办发〔2020〕66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须符合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原则上应使用自治区、银川市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银川市公共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库、信息门户、公共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新建、续建、改(扩)建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银川市本级建设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使用中央、自治区及其他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各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指银川市级部门及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评价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  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是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部门,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并备案,审核意见作为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要件,负责编制银川市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设银川市政务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负责会同财政、发改、审批结合相应批次资金安排情况和已批复项目成熟程度,确定当批次政务信息化项目及相应预算资金安排,提出具体安排意见,市发改委根据安排意见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列入对应批次的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统一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七条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是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含政府采购类)立项审批部门,负责银川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八条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含政府采购类)的计划部门,结合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将市网络信息化局统筹安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依序纳入银川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  银川市财政局是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银川市委网信办是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负责银川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园区、各行业主管单位要加强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每年初(或重大项目建设前)向项目建设统筹部门报备,做好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前应编制项目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统筹部门审查。对以下几种情况,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不受理申请:

(一)含有机房、网络、云平台、服务器、基础软件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办公电子设备(非涉密项目一律依托自治区或银川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云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未与上级主管部门充分沟通获得准许的;

(三)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未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的;

(四)属于重复设计、开发的(鼓励使用现有成熟软硬件技术,需自行开发的必须说明原因、理由);

(五)现有同类型在建项目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六)未明确在银川市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指挥中心工作场景的;

(七)新建系统与现有业务系统未充分整合的;

(八)未明确系统安全防护和商用密码的。

第十 项目统筹部门审查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项目统筹部门和网络安全统筹部门审核。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应当包含信息资源目录,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政府部门、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其他工程类项目中信息化建设超过200万元的,应向项目统筹部门报备信息化建设内容,加强云、网、数据、安全等方面统筹。经统筹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统筹部门对项目集约建设、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对项目网络安全可行性方面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统筹部门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同意后,会同项目统筹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审查)后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审批申报,项目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需重新报批建议书。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的且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在提交初步设计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十九  项目统筹部门对照项目批复情况,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712号令)的规定,将符合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对信息化项目优先级进行梳理,由统筹部门梳理汇总意见,结合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编制年度内相应批次银川市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市发改委统筹列入年内相应批次政府投资计划中。统筹部门同步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对未能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列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储备库,储备库项目实行两年滚动管理。

二十  市发改委将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列入银川市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第三章 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十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十二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做好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每月向项目统筹部门、项目计划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每季度向项目统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十三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相关资金费用纳入部门预算。项目网络安全统筹部门定期对网络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等级保护和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和服务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工程和服务。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和协助统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总投资超过审定概算的,必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调整理由、变更内容及资金概算、有关证明材料等内容),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概算,原有建设目标不变,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完善优化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项目统筹部门备案。

第二十  项目统筹部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 银川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据银川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二十九 银川市审计局依法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购买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应在申请财政预算前,报项目统筹单位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预算申请的依据之一。

三十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和安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十二  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通过初步验收、试运行满一个月,满足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并会同项目统筹部门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项目统筹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针对项目验收情况,结合验收报告出具验收结论意见。

第三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资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政发〔2014〕99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  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决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财政资金,结余财政资金一律收回银川市财政统筹使用。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和统筹部门。

第六章  项目运维

第三十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市数据共享平台,建立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落实运维管理部门和人员,强化使用人员培训,确保项目的应用效果。

第三十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维费经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评审确定后报项目统筹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银川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运维经费纳入建设单位部门预算。对未通过竣工验收及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原则上不得新增非涉密的网络、机房、服务器等基础设施采购和运维。鼓励采用服务外包方式购买运维服务。

第三十  本办法出台前已获批建设的银川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谁建设、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建成后由原项目建设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意见报项目统筹部门备案。按照“谁使用、谁运维”的原则,建成在用项目由使用单位申请运维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提纲

      2.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3.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4.政务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提纲

      5.政务信息化项目投资概算服务费用参考样表

      6.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附件:

银川市网络信息化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