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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200/2017-0590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7-05-12
责任部门:银川综保区管委会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7-05-12
名 称: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公务运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公务运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综保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综保区公务运行经费管理,健全综保区内控制度,经201758日第五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公务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512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公务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运行经费是指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的机关运营经费和申请财政部门拨付专项事业运营经费。

第二章  运行经费管理和核算要求

第三条  运行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真实、准确进行财务核算与管理,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活动内部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注重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资金实行按资金性质、用途分别管理,责任领导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类报账凭证必须是符合票据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应对凭证进行稽核并审查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违法开支,应拒绝办理。

第六条  报销票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收据、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品名、开票单位、收款人等);购买多项物品开一张发票的应后附销售单位供货清单。

遗失发票的应到相关单位开具有效证明,取得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方可作为报销的依据。遗失出差机票、车船票、住宿票的,需书面报告说明遗失票据的原因、路段、金额,财务处审核后,经管委会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按下列审核程序办理:

(一)分级审批。

经办人据实填写《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财务支出审批表》,经处室负责人签字,送财务处审核。2万元以内(含2万元)本章第十五条所涉及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维修(护)费、设备购置费、汽车养护费、物业管理费、专家评审费、水电暖和聘用人员等相关费用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2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所有开支事项,由财务处审核,经办处室分管领导同意,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大额支出,经财务处审核支出预算后,由业务处室提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财务处按会议纪要审批。

(二)审核职责。

1.经办人员。经办人费用支出的原始发票上签字后,将审批表和原始发票一并送财务人员审核。

2.财务人员。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综保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查。对不合规定的票据及原始发票合计金额与报销金额不符的予以退回。

3.财务处负责人。对已审核无误的票据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予以退回。对财务负责人已签字的票据,财务人员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据此填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

第八条  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会计科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现金和公务卡管理

第十条  现金管理

结算起点500元以上的费用,一般不得采用现金及现金支票支付。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等。

第十一条  公务卡管理

加强公务卡结算制度。根据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要求,凡需支付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交通费用等,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现金借款。应急性、特殊性个人现金借款,须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四章  处室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财务处按照银川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的要求以及管委会工作需要,编制管委会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管委会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一)处室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本部门下年度预算,按项目分轻重缓急依次列出,项目预算经处室领导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汇总。

(二)财务处根据自治区、银川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管委会年度预算,经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银川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安排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办公费。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审核汇总、采购和配发。报刊杂志由办公室统一订购、分配。特殊需要的由各处室结合自身业务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根据金额大小按本章“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统筹安排。

(二)差旅费。

    国内(银川市以外)出差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明细表》(银财发〔2016〕127号)文件,并补充规定如下:1.管委会工作人员出差须按照规定填写《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附件1),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2.出差人员返回后2周内须办理报销手续。3.管委会工作人员上班期间自行前往跨综保区区域办理公务活动人员和节假日自行驾车值班或处理紧急公务的人员,经处室负责人同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每人每天可领取50元市内交通补助。

(三)因公出国(境)费。

    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附件2),强化预算约束,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填写《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附件3),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四)公务招待费。

    管委会各处室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接待,并在预算指标内的,要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接待规格,到党政办公室登记并审核标准。

1.区内各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区内接待经办人员凭被接待单位公函告知的内容、行程和人员清单,经处室负责人同意,送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执行,按照早餐20元/次,正餐40元/次的标准进行接待。

2.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把控。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的,按照早餐30元/次,正餐60元/次的标准,由管委会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审批,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及以下带队的,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招商接待专项审批。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填写《招商引资接待清单》(附件5),单独管理,严格审批。

接待完毕后,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4),经处室负责人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五)会议费。

管委会对外召开会议,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分级审批。管委会内部召开各种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需在外租赁会议设施和安排餐饮的,须经财务处审核预算,经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六)培训费。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管委会组织的人员培训和企业培训。管委会组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培训费支出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

办公室根据处室工作需求提出培训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财务处经费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处领导审定。

综保区聘请外单位业务专家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和园区企业管理人员授课,讲课费在标准定额以外单独核算,执行以下标准:1.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聘请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的讲课费参照技术职称人员标准执行。

根据银川市规定,鼓励单位在编在岗人员自愿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的人员,学费由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报销,原则上报销金额不低于80%,最高限额5万元。单位取得学位证书的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登记确认后,向银川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   

(七)维修(护)费。

管委会管理的办公资产、业务监管场所资产修缮费,由办公室或业务处室提出修缮申请报告,财务处审核,实行限额分级审批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统筹安排。综保区投资公司名下管理的非经营性资产维修费,一般由公司先行维修后,报请管委会给予补助。

(八)设备购置费。

购置办公设备由处室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负责办理设备购置,经财务处审核,实行限额分级审批管理。价值较高的设备的采购计划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办公设备的购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九)汽车加油、保养和修理费。

管委会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加油、保养和维修原则上在政府采购指定地点进行,并按党政办公室出台的相关制度执行。

(十)物业管理费。

管委会物业管理与服务,内容包括绿化养护、公益性资产租赁、公益性基础管道养护、招商服务、管委会协作单位后勤服务、公共卫生等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措施。由管委会制定物业外包合同,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采购(招标)方式,与购买服务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委会按月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十一)水、电、暖等费用。

由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处及时缴付。

(十二)聘用人员相关费用。

按照管委会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项目专家评审费。

开发占用综保区网内网外土地资源或改造利用已有固定资产设施的社会类经营项目、规划类项目和重大课题项目,一般都须召开各方面专家参与的项目专家评审会,按项目大小支付专家评审费500-1000/人。由委办处室提出意见,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可按照规定,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本办法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各处室办公所需的固定资产,应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管委会财力的可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置。固定资产、成批办公用品的购置,应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管委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等。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由办公室建立低值易耗品备查簿,进行实物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财务处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价值的核算和管理,管控全部资产。办公室对行政办公类资产进行实物登记,建立固定资产统一目录、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实物增减变动的管理,负责采购、调配、维修、保管、清查盘点,负责制定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和临时采购。

其他业务处室按照业务分工和管委会决定,分别监管公益类基本建设资产和信息化工程类资产,负责资产登记、采购、调配、监管和维护。

管委会各处室实行资产分工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处室资产,建立资产备查簿,定期与实物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转让、转移、报损、报废等,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各处室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添置的办公设备、用具,不论资金来源渠道,都属于管委会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会同财务处作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时作发出登记。各处室需转让、变卖、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管委会办公室、财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鉴定后,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每年要组织对管委会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情况,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办公室办理调离转移人员行政、党务手续前,须请调离人员先行填报办公资产、现金资产移交清单。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依据年度预算、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每年七月中旬向管委会提交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半年分析报告,每季度公示“三公”经费执行情况,每年按规定公开预算安排和决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纪工委每年对管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预决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性质严重的,要向管委会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纪工委每年抽查一次固定资产转让、报损情况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当接受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执行自治区、银川市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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