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综投公司,园区各企业:
为加大对银川综合保税区入区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依据《银川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宁政发〔2013〕86号),经2017年6月14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对租赁银川综合保税区内生产经营设施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租金补贴对象
银川综合保税区社会投资类及政府投资类生产经营设施对外招商引进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入区企业。
二、补贴内容
1.补贴标准:具备基本入驻条件的社会投资类生产经营设施,给予前两年的租金补助,具体补贴金额可参照下述标准。其中,保税加工项目补贴金额为14元/平米/月,保税仓储项目补贴金额为10元/平米/月;对于入驻政府投资类生产经营设施的给予前三年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为5元/平米/月。
2.补贴周期: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补贴一次。从入驻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并产生第一笔进出口贸易额之日起计算,周期为1年。
3.补贴认定:享受补贴的项目必须通过银川综保区管委会项目评审会评审。补贴金额以项目入驻签订的正式项目入驻合同或租赁合同上建筑面积为依据。入驻企业在完成由银川综保区管委会下达的进出口贸易额(营业额)后方可享受租金补贴政策。如企业提前完成约定的进出口贸易额(营业额),可向管委会提前申请租金补贴。
三、具体要求
(一)补贴申请条件。
1.租赁银川综保区生产经营设施的招商引资项目。
2.适用于注册地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围网内的保税加工企业、保税仓储企业以及保税服务企业等。
3.已经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完成约定的进出口贸易额(营业额)。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补贴认定标准。
按照银川综合保税区进驻项目业态,划分为保税加工类、保税仓储类和保税服务类,对上述三类企业补贴认定给予以下标准:
1.保税加工企业和保税仓储企业以进出口贸易额指标认定,完成进出口贸易额80%以上的企业按完成比例进行补贴,低于80%的按照未完成对待,不享受租金补贴政策。其中:
保税加工企业按照制成品特点下达年度进出口贸易额指标强度;
保税仓储企业按照主要物流方式下达年度进出口贸易额指标强度。
进出口贸易额(营业额)具体指标强度详见附件《银川综合保税区租金补贴认定指标执行标准参照表》。
2.保税服务类企业(以科技研发、创新设计、检验检测、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租金补贴按照年度营业额认定。
(三)补贴申报材料。
1.银川综保区生产经营设施租金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银川综保区签署的正式项目合同(复印件)或与生产经营设施提供企业签署的正式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租赁费用正式发票(复印件);
4.海关出具的进出口统计数据证明材料(加工、仓储类企业提供);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服务类企业提供)。
(四)补贴申报程序。
1.企业在完成年度进出口贸易额任务后按要求向银川综保区经贸发展处提出申请;
2.由经贸发展处、财务处组成验收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出口贸易额(营业额)任务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3.审核合格的企业由经贸发展处上报银川综保区主任办公会研究;
4.主任办公会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5.财务处对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补助。
(五)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为3年。
附件:银川综合保税区租金补贴认定指标执行标准参照表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