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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5461389XA/2022-0006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11-18
责任部门:经济发展服务部 发布日期:2022-11-18
名 称:关于公开征集《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现将《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请于2022年12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服务部。

联 系 人:张雅卉

联系电话:0951-8882609

电子邮箱:zbqjfb@163.com

通信地址:银川河东机场南侧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

    附件:1.《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2.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1:

《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现将《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简称“扶持政策”)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前准备工作

自2022年6月份启动政策修订工作以来,综保区成立了扶持政策修改小组,先后由管委会副主任马岩轲、副主任杜小敏牵头,经济发展服务部具体承担,其他各部室配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征求驻园企业意见

组织园区企业、部分区内外贸企业等13家进行座谈,重点了解企业在生产、物流、投资、场站服务等方面的政策需求,也征询企业对原政策的意见建议,为产业扶持政策修订提供如实依据支撑。

(二)开展政策梳理对比

对标中西部主要城市,详细了解西安、兰州、凭祥、南宁、太原、洋浦等地综合保税区现行优惠政策,结合银川综保区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可参考的共性政策及适合银川实际的创新政策。

(三)外出实地调研学习

6月以来,先后赴青岛胶州湾综保区、青岛西海岸综保区、兰州新区综保区、义乌综保区、盐田综保区、前海自贸区等地考察调研,认真学习借鉴各地在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方式及政策预期目标。

(四)多次开展讨论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管委会各部室及综投公司先后13次内部讨论,对所有内容逐条逐句讨论分析,结合银川综保区发展实际,提高政策的引领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形成符合综保区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扶持政策。

二、修订依据、目标及原则

(一)修订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2021版)》、《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自治区党委2020年第28次常委会(扩大)会议纪要、银川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银川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政策试行一年多银川综合保税区发展实际,研究修订了扶持政策。

(二)修订目标

对标园区高质量发展要求,采取重点倾斜、优先扶持园区主导产业,支持和鼓励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园区的引进和发展,优化园区产业结构,提高海关绩效考核成绩,将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修订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和综合配套实际,引导市场参与园区开发、产业培育及转型升级,不断优化园区产业结构,激发园区创新发展动能,提高综合配套设施的投资效益和公用事业的服务水平。

2.遵循WTO补贴规则

遵循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政策类型包括可诉性补贴和国际通行补贴,突出产业专向性,重点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研发以及技术改造。

3.兼顾当前与长远

针对银川综保区发展痛点,向重资产开发、新产业新业态等适度倾斜,并具有一定前瞻性,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4.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

强化政策导向性,优化培育银川综保区主导产业,完善综合设施配套和基础设施配套,加快产业创新升级,优化园区营商环境,不断提升银川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扶持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归纳,将十四条精简成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其中:

推进保税加工业务做大做强,共计2个条款,主要对相关业务按照其业务实绩或国内段运输实际运费给予扶持。

加快国际物流集散分拨中心建设,共计3个条款,涉及国际卡车班列、航空物流、国际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分拨,保税展示,保税交易,保税仓储等内容,主要按业务实绩给予扶持。

助力新产业新业态创新发展,共计6个条款,涉及跨境电商、融资租赁、研发维修业务以及其他鼓励创新等内容,主要给予定额扶持。

鼓励盘活存量扩大投资,共计3个条款,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洁净厂房装修、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工业地产)、外资企业引进等内容,主要采取投资比例、贷款贴息或定额扶持。

提升外贸公共服务水平,共计5个条款。涉及产业发展基金、厂房仓库租赁、场站服务、招商科技孵化第三方机构引进、办事服务机构引进等内容,主要采取定额奖励给予扶持。


附件2:

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着力提升银川市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加快银川综保区高质量发展步伐,进一步形成宁夏开放型经济发展的策源地和要素聚集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推进保税加工业务做大做强

(一)在银川综合保税区自建或租用厂房,开展符合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导向保税加工的企业,可择一享受按照其业务实绩(人民币)或国内段运输实际运费给予扶持。

(二)对保税加工企业在园区开展进出口业务实际发生的电费、水费、燃气费(退税后)可以连续3年每年给予30%支持,每家企业年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条  加快国际物流集散分拨中心建设

(一)在银川综合保税区注册的国际卡车班列运营企业,在园区实际发生仓储物流业务的,可以实施单程扶持,每辆(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每程定额扶持。鼓励区内国际卡班运营企业,取得国际道路运输许可证、TIR运输牌照等资质开展国际集散业务,给予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开展国际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分拨,保税展示,保税交易,保税仓储的企业,按照其业务实绩(人民币)给予扶持。

(三)鼓励航空物流经营企业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开展中转、集货、分拨等业务,按照其货运量(公斤)给予扶持。

条  助力新产业新业态创新发展

(一)鼓励银川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业务发展。按照企业业务实绩(人民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新注册在银川综合保税区,从事进口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至3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三)支持银川综合保税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与自治区内企业、医院、研发机构合作。融资租赁企业购入的设备被自治区内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合同金额0.5%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鼓励开展研发、维修业务的企业入区注册开展业务,对年实际业务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五)鼓励区内企业自建大数据平台、智能化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投入运行的创新平台,可以给予30%实际投入费用的扶持,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正常运营后,前三年给予10%的研发投入扶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年最高不超过30万。扶持资金仅限于企业用于研发投入。

(六)银川综合保税区内当年新备案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鼓励盘活存量扩大投资

(一)开展符合银川综合保税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以及其他符合银川综合保税区新产业新业态的企业,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按照企业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洁净车间改造)予以扶持。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可按照实际统计入库额的3%给予扶持;5000万元-1亿元(含)的可按照实际统计入库额的5%给予扶持;1亿元以上的可按照实际统计入库额的8%给予扶持。鼓励现有企业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改造完成并投产后,按企业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可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租用银川综合保税区内标准厂房,并实施洁净厂房装修的项目,投产运行后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扶持。对十万级洁净车间可给予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扶持,万级洁净车间可给予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扶持,千级洁净车间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内建设多个经营主体、上下游产业配套的综合配套设施项目。项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在项目运营后,给予项目建设和设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投产运营一年后依据亩均税收等业绩指标,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比例的5%分期给予运营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对于进行注册资本金实缴或实际利用外资纳入统计的企业予以扶持,年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含)以上,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5%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提升外贸公共服务水平

(一)鼓励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对注册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并开展实际业务的企业进行投资,可以给予产业发展基金公司投资总额1%的一次性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银川综合保税区内租用厂房、仓储、办公设施的企业,完成与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约定的年度经济指标要求的,可以给予前三年租赁扶持。

(三)对银川综合保税区内注册运营企业,可以给予实际发生在口岸作业区的场站服务费用扶持。单个企业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利用第三方招商中介机构开展以商招商,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招商服务费用扶持。鼓励孵化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落户银川综合保税区,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服务费用扶持。

(五)对在银川综合保税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开展实际业务的会计、法律、检测认证、报关货代、金融服务等办事服务机构,年营业额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用扶持。

  对于银川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

条  享受本政策的范围,为注册登记、纳税登记或指标统计在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税务信用等级为A 、B级)。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申请享受较大扶持金额( 100 万元以上) 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保证10年内不迁离银川综合保税区、不改变在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纳税义务;除此之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保证5年内不迁离银川综合保税区、不改变在银川综合保税区的纳税义务,违者责令退回扶持所得。

  按照《关于推进银川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扶持资金由银川市财政给予保障,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

  符合本政策的产业项目同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其他政策扶持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银川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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