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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8/2016-0310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16-04-19
责任部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6-04-19
名 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经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0次会议同意,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面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职工凡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并及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交率不低于5%的,在 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借款人(及配偶)提供工作所在地开具的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公积金贷款信用证明等相关手续,即可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 中心、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异地贷款业务,不受户籍限制。贷款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贷款审 批按新版异地贷款审批书进行审批。

二、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1、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提高到55万元;

2、夫妻双方均在银川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含配偶方在宁夏区内正常缴存)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70万元;

3、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提高到60%;

4、异地贷款最高限额为55万元(含配偶方在银川中心缴存的)。

三、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提高贷款额度及比例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最低均调整为房屋总价的20%;

2、公积金贷款额度均调整为本人(含配偶)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

3、公积金贷款比例最高调整为房屋总价的80%。

四、开办二手房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已办理二手房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职工,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商业性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与原借款人一致,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贷款在结清前必须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前预审,预审通过后,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后的一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的余额和剩余期限。

二手房个人商转公贷款所需要件:

1、贷款结清通知单、结清商业贷款余额的还款单据;(申请有效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一个月内)

2、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借款凭据);

3、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房屋权属档案证明单、银川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契约)等。

五、开展公积金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业务

在银川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宁夏银行利民支行、建行东城支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补足,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5%组合贷款业务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六、放宽购房合同的使用期限

职工购买(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有效期限(购买新房的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协议成立日期为准)由3年延长为5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也可以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及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具体操作:

1、购买新房(未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正、副本,提取公积金时须在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有提取时间、提取金额、提取审核人内容的条形章并填写其内容;

2、购买新房(房产证已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副本,提取公积金时须在合同副本上加盖有提取时间、提取金额、提取审核人内容的条形章并填写其内容;

3、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在完税凭证、购房协议上加盖有提取时间、提取金额、提取审核人内容的条形章并填写其内容。

提取相关手续按照《银川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允许提取多出的账户金额

1、取消住房公积金支取后半年内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政策。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合同签订两年内,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及配偶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满足申请贷款金额的倍数时,借款人及配偶方多出的账户余额可以提取用于支付房款。提取相关手续按照《银川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扩大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没有公积金贷款逾期,且职工账户内的公积金处于连续、足额、及时汇缴的,仅可提取一次借款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房屋装修或自主还贷,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提取相关手续按照《银川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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