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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00-138/2016-0310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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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16-04-26 |
责任部门: |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6-04-26 |
名 称: | 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手续的通知 |
为进一步减少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方便职工群众,结合我“中心”当前公积金业务工作实际,现将简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手续。职工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提取配偶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不须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鉴章的《银川住房公积金转账支取凭证》单据。因本人无法现场办理的,代办人只需填写制式代办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代办事项真实有效。
二、简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时,只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未还清的住房借(贷)款合同、显示当月贷款剩余本金的余额单据,取消所提供手续中的借(贷)款凭证。
三、简化退休职工提取手续。在公积金账户封存状态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只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提取手续,不须提供退休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前办理退休的职工,仍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办理提取手续。
四、简化租赁住房支付房租提取手续。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婚职工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单身职工只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无房证明。不再出具其他证明材料,提取条件及额度仍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68号)文件执行。
五、简化住房维修(装修)提取手续。缴存职工支付住房维修(装修)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购房发票)。不再提供完税凭证,提取条件及额度仍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5〕68号)文件执行。
六、放宽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失业人员年龄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的,可凭失业证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男性45岁以下、女性40岁以下的,凭失业证首次提取金额按照银川市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的额度提取,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6个月)以后仍未再就业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公积金贷款的必须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七、取消单身证明。单身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无需到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单身职工只需填写制式单身声明书(见附件2),承诺自己所填写的信息真实、无误、有效。
八、取消跨省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协议。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相关购房证明以及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明细流水账、信用情况证明,不再开具异地购房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协议。
九、简化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备案材料中,取消开发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凭据、项目资本金明细、银行开户许可证、施工进度表共9项证明材料。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资质证书、项目立项批复、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资产损益表、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提高贷款授权审批额度。为缩短贷款审批时限,中心授权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信贷处及各分中心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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