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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8/2017-0354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17-03-23
责任部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7-03-23
名 称: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信用报告

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信用报告

银川中心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后,不少职工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也为不少职工家庭解决了住房方面的困难,但还有不法分子以及“黑中介”运用不法手段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2016年共查处69起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服务大厅一线工作人员对这些行为的根源进行了探究,通过分析认为出现这些行为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法分子以及“黑中介”得知我“中心”未能与民政、公安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伪造职工婚姻状况、户籍信息等不法手段,骗提骗贷职工住房公积金。为保障公积金资金安全,“中心”出台了《关于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规定的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商业住房贷款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往的基本资料,还需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柜台由中心”服务大厅、各分中心、办事处指定。

  个人信用报告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权威信息,包括职工比较全面的真实信息,如:配偶信息、户籍信息、借款额度、借款年限等,出具个人信用报告能够真实的显示职工的商业贷款情况,最大限制的杜绝因商业贷款出现的骗提、骗取行为。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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