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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138/2019-0002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19-08-28
责任部门: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8-28
名 称: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业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业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分中心: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已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业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和行车安全,保障业务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车改革,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核定,“中心”车改后保留车辆4辆,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业务保障。

第三条 办公室是“中心”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保证业务用车正常出行。

二、车辆管理

第四条 “中心”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安排,未经办公室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车辆。

第五条 “中心”车辆实行定人定车专职负责驾驶,原则上不得随意相互更换驾驶车辆。车辆保持干净整洁,车况良好,年检及时,保险有效。

第六条 “中心”车辆执行定点停放制度,除出车在外地的车辆外,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含节假日、双休日)。

第七条 “中心”车辆执行定点维修制度。定点维修企业由办公室综合比对确定,并签订协议合同。“中心”车辆维修(保养)须在定点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费用由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算。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

第八条 “中心”车辆执行刷卡加油制度。车辆用油采取一车一卡,加油须在自治区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站进行。因公外出,途中车辆需要临时加油,须请示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就近加油。

第九条 “中心”车辆实行台账管理,按期参加年检、保险,定期维护保养,并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编制年度费用预算。

二、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心”倡导低碳环保绿色出行,凡公交车能够到达的,鼓励公交优先出行。

第十一条 在公车改革车补保障区域内(银川四环高速以内)进行业务活动的,享受车补人员不予派车。

在银川市区域内(不包含保障区域)进行业务活动的,由办公室安排业务用车,差旅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报销每天50元的交通补贴。

在银川市区域外进行业务活动的,由办公室安排业务用车,差旅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报销每天80元的交通补贴。

采用其他方式出行办理业务的,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中心”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各部门负责人应在用车前一个工作日填写派遣单,明确出车事由、地点等事项,提出用车申请(其中,使用1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依据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调配车辆。如遇紧急情况需要临时用车,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办公室调度安排车辆。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人应按出车事由、业务活动目的地出行,不得随意让驾驶员改变行车路线。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行车路线,须报办公室同意。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人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正常驾驶工作。

三、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中心”车辆驾驶员须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资格和安全驾驶经历,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掌握必要保养维护常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中心”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加强车辆驾驶、保养及交通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中心”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要求穿戴整齐、干净整洁,举止文明大方,精神饱满充沛。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驾车时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第十七条 “中心”驾驶员对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进行经常性检查,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且燃油充分。出发前,应做好出车准备,确认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收车后,做好相关工作。爱护车辆,注意节约,及时保养,卫生清洁。

第十八条 “中心”驾驶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通讯设备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上班期间,驾驶员有要事确需离开时,须告知办公室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报领导批准,办理请假手续,方可请假。

第十九条 “中心”驾驶员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费用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中心”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及时与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对接处理。驾驶车辆发生任何违章情况,均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中心”驾驶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一经查实,“中心”将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一)私自出车;

(二)公车私用;

(三)公车私借;

(四)公车油料转倒给个人车辆使用;

(五)虚增公车维修费开支,或者将个人车辆开支费用在本单位报销;

(六)假借车辆故障或其他理由拒绝出车;

(七)发生严重违章行为

(八)不按规定在指定车位停放车辆3次以上。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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