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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7-02556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03-20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7-03-20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和自治区整改要求,扎实开展整改工作,明确整改目标,压实整改责任,强化整改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整改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基本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优先战略,坚持以建设美好银川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整治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着力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全力落实市委《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美丽银川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项要求,巩固并扩大环境综合治理成果,让群众享受天蓝、地绿、水净、居安宁的美好生活,切实保护好“碧水蓝天、明媚银川”良好生态环境名片。

  二、工作目标

  (一)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到2020年,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阅海等重点湖泊保持Ⅳ类水质,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能源资源消耗强度持续下降,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普遍提高,美丽银川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突出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拉条挂账,逐项逐条列出整改目标、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整改措施,实施清单制管理,立说立行,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坚决整改,确保到位;对明确的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五个不放过”原则,按时办结销号。

  (三)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坚持目标导向,以整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的问题为契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扎实整治,源头严防,过程严查,后果严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修复与建设,全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加快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等五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

  三、主要措施

  (一)态度坚决,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统筹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坚守科学发展和生态环保两条底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市)区每两个月、乡(镇)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本辖区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2、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明确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宁夏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4、加大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资金筹集和整合力度,逐年增加市本级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等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大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等重点环保工程建设,落实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示范、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重点任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污染治理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污染防治,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保护项目的积极性,增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

  5、强化环境监管执法。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推动建立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按月抽查国控和区控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按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坚定不移,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坚定不移去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不引进、不落地过剩产能项目,积极化解水泥、铁合金等过剩产能。加快西夏区等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稳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2、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探索创新“政府引导、国企跟进、资本市场嫁接、社会资本竞相购买”的发展路径,打造现代纺织、智慧城市、WCA电竞、通用航空、电商物流等新的产业集群。全力打造“全景、全业、全时、全域”旅游,把银川建设成为宁夏全域旅游的核心区。通过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调整产业比重,解决产业过度依赖重工业的困局。

  3、打造产业聚集区。按照产业集群化、企业聚集化、园区集约化发展思路,构建资源共享、特色突出、融合发展的产业空间布局。依托滨河新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综合保税区和贺兰、灵武现代生态纺织园等平台,建设现代纺织、通用航空、大数据、文化教育等新产业新业态聚集区。依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iBi育成中心等平台,对接“中国制造2025”,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引领带动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材料、科技金融等产业融合高效发展,建设国家新经济集聚区和自主创新园区。推进贺兰德胜工业园、永宁望远工业园、闽宁产业城、金凤工业集中区和银川生物科技园等园区产业集聚、配套协作、集约循环、节能环保发展。

  4、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和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高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五大传统产业,推进原材料初级产业向产成品转化,提高产业集中度、产业附加值和行业竞争力。推进新型煤化工产业发展,提高煤炭精深加工转化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坚持不懈,深化环境治理。

  1、强化大气污染治理。严控煤炭消耗总量,落实建成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内,禁止审批新改扩建燃煤锅炉。加强煤质监管,严禁销售、使用高污染煤炭,每年开展供销燃煤单位的专项检查,煤质检测达到全覆盖。强化散煤治理,实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乡村洁净煤替代工程,建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封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城中村、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加快燃煤锅炉治理,全力推进西夏热电(二期)、灵武华电“东热西送”集中供热等骨干工程建设,尽快实现向市区供热。加快燃煤锅炉淘汰,2017年淘汰建成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底,建成区(热电联产、调峰锅炉及应急锅炉除外)实现无燃煤锅炉,园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实现清零。对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备。深化火电、水泥、石油炼制等重点行业治理,加快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临河发电分公司、泰瑞制药等热电、火电、自备电厂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全市自备电厂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行业全部实现超低排放,石油炼制、水泥、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实施生物发酵、轮胎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7年完成市域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8年完成市域内有机化工、医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扎实开展扬尘污染整治,实施堆场扬尘专项治理,严格渣土车辆运输管理,推行“一洗两扫五洒水+喷雾”作业模式,提高保洁水平。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大老旧车辆淘汰、监管力度,全部淘汰黄标车,提升燃油品质,2017年全面供应国五油品汽、柴油,加大油品品质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行为。

  2、深化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自治区和银川市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实现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2017年完成达力(银川)第一、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上实环境(银川)污水处理公司(第五污水处理厂)、永宁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项目。完成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建设,现役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提标改造,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18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加快园区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建设,2017年市域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部建成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大排水沟道生态修复,全面取缔直接入排水沟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对确不能向排水沟实行间接排放的企业实施提标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加快人工湿地建设,2018年完成永二干沟、第二排水沟等6条主要入黄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建设,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保障饮用水安全,理顺水源地保护和供水管理体制,加强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防治地下水污染,实现城乡饮水安全全覆盖。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加快关停企业自备井,2017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企业自备井全部关停。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力争2017年年底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强化河湖湿地保护,实施生态水量调度,满足重点河湖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施水系连通、湖泊湿地改造等重点工程,提升湖泊湿地自身生态修复能力。

  3、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国家“土十条”和自治区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水肥一体化施肥技术,推广使用有机肥,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覆盖。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提高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和农用残膜回收利用率。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推行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防控工业废物和重金属污染,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公布工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开展污染土地治理与修复,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修复规划。

  (四)久久为功,构建生态屏障。

  1、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结合空间规划(多规合一),严格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建立生态红线区域清单,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明确责任主体、监管机制。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白芨滩自然保护区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划定的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黄河沿岸,阅海、鸣翠湖等重点湖泊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主要农产品区、城市绿地公园、生态廊道等生态敏感区域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2、抓好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继续推行封山禁牧,实施防护林建设、天然林保护和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沿贺兰山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设稳定的林草生态系统。加快建设引黄灌区平原绿洲生态区,沿黄河两岸实施引黄灌溉渠系林带、农田防护林网改造、贺兰山东麓葡萄长廊防护林、环城绿化工程,构建“黄河金岸”生态景观长廊。

  3、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开展自然保护区全面排查,对每一家企业资源开采、审批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进行全面审核。加大违法违规企业(项目)清理整顿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或取缔。

  4、加快自然保护区环境恢复治理。实施贺兰山东麓等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加快破损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和时间节点,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大督导力度,组成督导组,开展有针对性地现场督导,协助地方政府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逐一列出清单,提出明确的完成时限等整改要求。

  (五)全力以赴,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加快解决制药企业异味扰民问题。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今后不再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生物发酵等重污染类新建项目,现有企业改扩建项目不能扩大产能。组织开展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排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永宁县、贺兰县政府要组织制定发布实施生物发酵、农药等企业异味污染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间表、路线图,治理后不能稳定达标或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的要限期或停产治理。

  2、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项目专项整治行动。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存在违规排污企业问题,组织专项行动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责,坚决整改到位。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实施水源地打桩定界保护,建立部门联合巡查制度,加密水源地水质监测频次,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

  3、严防工业园区环境污染。所有产业园区依产业定位制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工业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对不符合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高污染企业一律不予审批,从根源上控制污染投诉集中问题。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内企业废水、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加大入园企业日常监管,用好《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对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严厉打击。

  (六)凝神聚力,严格环境监管。

  1、抓实交办问题的办理。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205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中尚未解决的问题,要逐条逐项再次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反弹。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后期督查,发现污染反弹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深化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专项行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发挥公安环保职能优势,查办一批典型大案要案,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在产的工业企业,特别是火电、石化等涉气排污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按日计罚,直至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切实强化科技监管执法手段。依托“智慧银川”建设,拓展“智慧环保”触角,突出加强“移动执法”综合平台建设,整合网格化、污染源自动监控、12345信访举报、工况监控、视频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等系统,充分运用遥测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建成天、地、空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推进石化、火电、生物制药企业PM2.5、PM10、异味远程执法监控,建设污染源远程执法系统,实现对全市重点监控企业的远程执法。同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持续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七)抓铁有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考核体系。研究制定绿色发展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权重。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3、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建立市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等情况。

  4、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对所监管区域、企业(单位)逐一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员,按照“三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汇总、一级网格月调度”的原则,明确网格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常态守法。对污染举报、信访量居高不下和重复访问题严重、小散乱弱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网格责任人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中央环保督察组来宁督察期间成立的银川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市长任组长,相关市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实行市级领导包县(市)区、包突出问题联系制度;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整改督导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细化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量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二)强化责任落实。夯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机制,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调度进展情况。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纪委、监察局对移交问题线索要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发现对抗调查、拖延办理、包庇袒护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对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污染出现反弹、污染物超标排放负有监管责任的县(市)区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信息全程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公布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附件: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银川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将其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压实环保责任,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之路。

  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产业转型基本完成,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好银川。

  整改措施: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宁党发〔2016〕24号)和《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加快美丽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6〕25号),市委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6〕41号)和《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加快美丽银川建设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6〕42号),市委、市政府两办就两个实施意见印发分工方案。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大力实施生态优先战略,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着力优化空间开发格局、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环境质量水平、培育生态文明风尚,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城市品牌,深入持久地推进美丽银川建设,促进美丽银川向美好银川转变。

  (二)市委、市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市属相关部门通过划定五条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生态保护工程,开展三大环境治理行动,加快推进美丽银川建设。到2020年,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积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普遍提高,美丽银川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三)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力有效组织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强化环境质量指标硬约束,到2020年,努力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18%、人均绿地面积达到17平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完成国家、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湖泊保持Ⅳ类水质,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能源资源消耗强度持续下降,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任务等主要指标。经过扎实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产业转型基本完成,碳排放总量达到峰值并开始下降,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好银川。

  二、环保投入不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和支持力度,增加市、县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有效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市、县两级财政将环保治理项目列入财政预算,环保专项治理资金预算逐年增加10%,收缴的排污费全部用于环境治理。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

  (二)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环保专项治理资金,筹集和整合财政资金集中投向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

  (三)加大银政银企合作,开展环保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实行环保项目最优惠贷款利率,力争为环保产业发展、企业污染治理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四)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三、2013年至2015年,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且部分为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成为污染治理难点和群众投诉热点。永宁县制药企业异味扰民等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周边群众投诉不断,反映强烈,督察期间相关投诉多达326件,占投诉总数的26%。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行政审批局、环保局、经合外侨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从严把关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建设;开展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排查,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整改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在项目引进、审批上,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从严把关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建设。今后不再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生物发酵等重污染类新建项目,现有企业改扩建项目不能扩大产能。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等项目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2017年12月底前依法予以取缔。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分类实施综合治理,已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治,降低生产负荷,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直至整改任务落实或关闭。

  (三)永宁县、贺兰县政府于2017年3月底前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生物发酵、农药、医药等企业异味污染治理方案,明确伊品生物、泰瑞制药、启元药业、多维药业、大地丰之源、泰益欣生物等企业异味治理时间表、路线图,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治理。治理后不能稳定达标或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的,责令停产治理,如仍不能达标,组织企业进行转型。

  (四)对群众投诉热点企业,继续实施驻厂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四、银川市相关部门未有效组织实施“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任务,《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7个相关项目未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农牧局、行政审批局、规划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

  整改措施:按照《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市住建局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在2017年2月份前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其尽快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

  五、燃煤小锅炉底数不清,督促推进集中供热工作不力;燃煤小锅炉淘汰缓慢、新建锅炉控制不严,是导致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原因。截止2015年底,银川市建成区还有197台10蒸吨及以下供热燃煤锅炉,后续淘汰工作压力较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两县一市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国资委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加快实施供热规划,2018年底全面实现集中供热。严格燃煤锅炉审批,摸清全市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底数,2017年底淘汰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下供热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淘汰建成内4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一)加快实施供热规划。加快实施华电灵武电厂“东热西送”工程、哈纳斯热电项目、西夏热电二期等集中供热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东热西送”跨黄河工程,具备向永宁县、兴庆区东南部供热的能力;2018年,完成一期工程建设,具备向兴庆区其他区域、金凤区、贺兰县供热的能力。2017年10月底前,西夏热电二期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具备向西夏区供热的能力。同步,推进供热管网建设,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各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改造工程。2018年底,城市建成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建成区以内基本实现无燃煤锅炉(热电联产、调峰和应急保障锅炉除外);各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供蒸汽,全面取消分散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严格新建锅炉审批。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制度中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银川市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禁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两县一市建成区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各级各部门不得办理审批、备案、登记注册等手续,违规审批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摸清燃煤锅炉底数。市住建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配合,2017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燃煤锅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燃煤锅炉台账。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燃煤小锅炉淘汰。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制定市区建成区内燃煤锅炉2017—2018年淘汰计划,建立淘汰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对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20蒸吨以下锅炉,限期完成拆除替代;对城市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或无依托热源的20蒸吨以下锅炉,限期完成“煤改气”或“煤改电”技术改造。两县一市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制定本辖区2017—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2017年底前,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所有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淘汰建成内4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坚决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两县一市政府

  (五)强化淘汰燃煤锅炉的政策保障。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配合制定燃煤小锅炉淘汰补贴、人员安置、土地等方面政策,明确集中并网、煤改气、煤改电补助标准,全面保障燃煤锅炉淘汰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

  (六)建立月调度机制。两县一市政府、市住建局每月向市蓝天办报送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和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展情况,市蓝天办汇总后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两县一市政府

  六、2016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滞后,上半年仅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10.9%。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

  整改时限:2017年

  整改目标: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积极推动绿色交通发展。

  整改措施:

  (一)加大宣传引导。银川市“黄标办”组织对全市黄标车进行了梳理和网上比对,通过媒体逐批次进行公示;同步加大黄标车淘汰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车主淘汰。

  (二)强化路面管控。开展黄标车禁行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充分利用电子警察抓拍、路检遥测等手段,严厉查处黄标车上路行驶,落实罚款和扣分要求,倒逼主动淘汰。

  (三)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2016年全市共淘汰黄标车、老旧车16469辆,完成了国家、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2017年,将继续强化执法监管,淘汰全部黄标车。

  (四)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十三五”期间,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优先采购使用天然气、纯电动和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2017年,新购置一批新能源公交车。

  七、政府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监管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环境监管网格化落实不到位。

  责任单位:市编办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环境监管职责;继续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督促各县(市)区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

  整改措施:

  (一)厘清职责。按照自治区《党委 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修订完善《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进一步厘清、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并向社会公开,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6〕50号)和《银川市环境保护网格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继续深化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统筹各部门网格职责,建立综合、统一、高效的网格管理机制,落实各级网格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

  (三)加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考评办法。针对网格化体系建设滞后、网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采取通报、约谈、问责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网格监管职责。

  八、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对违法问题查处不力,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本次督察抽查的156家企业中,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等企业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其中部分企业违法问题屡查屡犯,长期查处不到位。贺兰山东麓银川市辖区内小型葡萄酒庄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废水直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葡萄酒局

  配合单位:市编办、人社局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健全基层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增加基层执法人员力量,强化环境执法能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基层环境执法水平;对督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整改措施:

  (一)市辖三区成立政府环保机构,完善环保执法职能,补齐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薄弱短板。健全完善住建、环保、城管、公安等联合执法体系。

  (二)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持重拳治污,铁腕执法,对各类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重打击;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厉查处重点工业园区、超标排污的重点污染源、贺兰山东麓银川辖区内葡萄酒庄非法排污等问题。

  (三)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和后督察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加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约谈、挂牌督办等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后督察,加强重点案件专案稽查,提高案件办理水平,促使环境行政行为落到实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改正。

  (四)加强培训,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专项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加强环境执法办案人员日常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对案件办理情况及人员进行考核,对执法成效、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核、评估,不断推进执法能力的提高。

  九、银川市2015年冬季以来首次出现连续雾霾天气,2015年1月和2016年2月两次进入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2016年上半年银川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6%。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配合单位: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整改时限:2017年全年

  整改目标:扭转PM2.5不降反升局面,银川市不进入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后10位。

  整改措施:

  (一)加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银川市2016-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3月底前,持续强力实施大气污染“四治一禁”严控措施。一是强力治煤,严防严控燃煤污染。市场监管、环保、住建、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建立煤炭销售源头预防、运输过程监管、储存阶段检查、末端监管执法等全流程监管机制,强化各个环节管控,严禁销售和使用高硫份、高灰份煤炭。二是联防治尘,严管严查扬尘污染。根据天气情况,继续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喷雾降尘作业。严格管控建筑扬尘,达不到6个100%要求的一律停工。三是深化治气,重拳整治工业污染。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减产或停产,并严厉处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工业燃煤锅炉“冬防”期间实施停产。四是精准治车,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大黄标车、农用机动车闯禁行区域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扣分、罚款等处罚规定,并进行劝返。“冬防”期间,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禁高排放车辆进入市区。开展营运车辆专项检查。对全市营运客、货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处整改尾气超标排放和“冒黑烟”问题。五是严防死守,禁止焚烧秸秆等废弃物。严格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等废弃物禁烧责任,落实网格包抓机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发现1个火点对所在辖区政府处罚5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压实禁烧责任。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扭转禁烧工作不利局面。六是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冬防”期间遇特殊天气,市环保、气象部门每日开展会商,预判气象条件和未来几年空气质量状况,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准确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前采取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通过严管、严查、严惩等严格的防控措施,确保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不发生重度污染以上的雾霾天气,月度空气质量排名不进入全国后10名,扭转PM2.5不降反升局面。

  (二)坚持持久攻坚。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制定银川市《“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未来三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和措施。通过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污染治理、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

  (三)提高科学治污能力。加强科学研究,开展银川及周边地区空气重污染成因与控制对策研究和银川市大气环境承载力研究。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银川市环境空气超级站,进一步加强源解析工作,为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机制,每月进行环境空气质量调度排名,每季度兑现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年终考核评价实行评先选优“一票否决”。

  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群众反映强烈,中央督察组收到群众举报涉及大气污染占比61%。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整改时限:2017年全年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整改措施:

  (一)加快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宁政发〔2014〕14号)、《 “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宁政发〔2016〕71号)、《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宁党办〔2016〕32号)和银川市《“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大气污染治理要求,加快实施燃煤污染、城市扬尘、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综合整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源监管。组织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常态化。城管、住建等部门强化对餐饮业油烟、露天烧烤、扬尘污染治理,制定出台严厉的管控办法和处罚措施,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污染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夜查等手段,加大工业企业废气、异味污染等排放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得到及时查处。

  (三)确保群众投诉问题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对此次督察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拉条挂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逐一销号,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一、抽查发现,银川市2015年以来存在新建3台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要求不符。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整改时限:2017年10月底

  整改目标:制定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拆除替代,银川市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和两县一市建成区内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一)严格新建锅炉审批。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制度中新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银川市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两县一市建成区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二)银川对2015年以来违规新建的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对城市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区域内的20蒸吨及以下锅炉,限期完成拆除替代;对城市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区域且无依托热源的20蒸吨及以下锅炉,限期完成“煤改气”或“煤改电”技术改造。将督察组反馈的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维修公司、银川精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川市盛富兴食品有限公司3家3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列入2017年锅炉拆除清单,2017年年底前拆除完成。

  十二、燃煤锅炉废气治理设施不完善,截至2015年底,银川市城市建成区仍有142台(含两县一市)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环保设施不完善,污染较为严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两县一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三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城市建成区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治理设施升级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整改措施:

  (一)加快燃煤锅炉治理。对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脱硝改造,并同步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2017年底,所有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并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强化执法监管。实施燃煤锅炉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住建局、三区政府抽调人员对每个燃煤锅炉房进行专人盯防,责任人员全部张贴公示,监督供热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开展燃煤锅炉房全覆盖监测,发现超标排放的,一律实施严厉处罚,对多次超标的实施按日计罚。

  十三、银川市燃煤煤质超标问题严重,银川市2015年10月下旬供热锅炉煤质自检超标率为54.7%。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公安交警分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供热用煤煤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严控散煤使用;加大清洁煤供应,各县(市)区建成洁净煤配煤中心。

  整改措施:

  (一)加强燃煤煤质全流程监管。严格落实《银川市2016-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严防严控燃煤污染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对市辖三区煤炭经营企业和露天储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无照经营的一律取缔,煤炭经销单位煤质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一律不得销售,销售不达标煤炭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力争用一年时间,基本取缔劣质煤销售网点和三区范围内的散煤销售点,规范煤炭经营行为。强化煤炭运输环节控制,开展煤炭运输车辆巡查检查,利用治超站、上路随机抽查、夜查等方式,对未随车携带煤质检测报告或报告显示煤炭不达标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区。加强用煤单位储备煤质监管,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区所有用煤单位已储备煤炭进行检查,对购进的每批次煤炭煤质、销售单位逐项核实,并抽样检验;发现储备不合格煤炭的责令限期清运更换,并由市场监管局倒追煤炭销售单位法律责任,确保用煤单位储备煤炭煤质达标。加大用煤环节监督执法力度,对用煤单位煤质进行全覆盖监测,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分局

  (二)严格管控散煤污染。各县(市)区政府立即开展本辖区散煤使用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制定实施《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建成区内散煤削减替代台账。组织对市区流动商户、集贸市场、城中村、城边村等散煤用户进行排查整治,对已接通集中供暖的商户、集贸市场,一律严禁燃烧散煤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各类市场全面推广使用电炉采暖;城中村、城边村等无集中供热设施的,取暖用煤一律使用合格无烟煤,严禁使用劣质煤炭。2017年底前,全面摸清本辖区散煤使用分布情况,并全部实现清洁煤替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清洁煤保障。与神华宁煤集团沟通协调,确保洁净煤充足供应。加快洁净煤生产配送中心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出台清洁煤炭补贴办法。2018 年底前,基本建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城中村、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煤炭质量的法律政策要求,实行有奖举报,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引导全市形成自觉抵制劣质煤炭的浓厚氛围。

  十四、油气回收治理缓慢。截至2015年底,中石油和中石化在宁夏的422座加油站中,仅有150座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仅占3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两县一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通过环保验收。

  整改措施:

  (一)加快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环保局、商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限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的通知》,监督各油品经营企业实施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6月底前,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分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市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完成环保验收。2017年底,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通过环保验收。

  (二)强化执法监督。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工作任务,不予通过油品经营资质年审;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严厉处罚。

  十五、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持续为劣V类,其中部分水质指标仍在变差,现场抽查的银新干沟、四二干沟水体黑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农牧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重点入黄排水沟基本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

  整改措施:

  (一)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和银川市《重点入黄排水沟2016年-2018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7年底,全市所有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工作,全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银川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开展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配套完善城市集污管网。

  (三)201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均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密监察、监测频次,确保达标排放。

  (四)加强重点入黄排水沟综合整治。重点对入黄排水沟城市段进行沟道清淤、美化绿化,在排水沟适宜地段建设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五)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整治排水沟沿线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村生活垃圾等污染。

  十六、截至2015年底,“十二五”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建设的项目仅完成11个,完成率61%,7个项目未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国土局、农牧局

  整改时限:2020年底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

  整改措施:

  (一)按照《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重点入黄排水沟2016年-2018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在2017年底前完成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

  (二)2017年制定水源地保护规范化建设方案,2018年年底前完成水源地保护工程及其他项目。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要列出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和市级专项治理资金的基础上,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列出污染治理资金,用于水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的实施。

  (四)加大督查力度,实施月督查,对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贺兰德胜工业园和灵武市再生循环经济示范园未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灵武羊绒工业园区和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未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贺兰县、灵武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整改措施:

  (一)2017年6月底前,完成贺兰德胜工业园区集污管网建设,废水接入宁夏纺织产业示范园(贺兰)污水处理厂,宁夏纺织产业示范园(贺兰)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灵武羊绒工业园区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灵武市再生循环经济示范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运行。

  (二)2017年底前,对未完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工业园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十八、2013年至2015年,自治区分配给银川市黄河水用量中生态用水占比低,且呈逐年下降趋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持续改进

  整改目标:逐年提高生态用水比例。

  整改措施:制定全市生态用水补偿实施方案,逐年提高生态用水比例,保证阅海等重点湖泊、水库生态用水水量。

  十九、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工矿企业、采矿、种植养殖、旅游等开发活动点位(30处)。灵武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工矿用地、砂砖厂、风电等开发活动点位38处(核心区2处、缓冲区4处、实验区32处)。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政府、白芨滩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文广局、财政局、公安局、环保局、农牧局、体育旅游局、交通局

  整改时限: 2018年底

  整改目标:完成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和生态恢复。

  整改措施:

  (一)按照《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整治实施方案》及《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由牵头部门完善细化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整改措施,2017年3月底完成。

  (二)全面开展保护区人类活动清理整治工作,2017年底完成清理任务,2018年底完成生态恢复。

  (三)加强督查督办。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十、2013年7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规划》,侵占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293亩。

  责任单位:灵武市政府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对自然保护区边界存在的纠纷问题进行核实,对确认占用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整改措施:配合自治区发改委完成《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总体规划》调整,将侵占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1293亩调出规划范围;对已占用区域按照督察组要求按期完成生态恢复。

  二十一、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家非煤采矿企业中,未对渣堆等实施生态恢复。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破坏问题,市政府虽已制定生态恢复方案,但生态恢复工作无实质进展。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恢复采矿区域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一)国土部门要牵头制定宁夏金石贺兰石矿、主佛沟硅石开采、大口子沟沟北硅石开采矿山治理与生态恢复总体方案,明确各个区域整治与生态恢复主体责任单位,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整治恢复资金,确保完成生态恢复。恢复治理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实施,恢复治理工程结束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林业厅、环保厅、财政厅组织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矿山开采企业关闭、生产设备拆除和方案编制,2018年底前完成削坡、回填、土地平整、覆土等恢复治理工程。

  (二)落实整改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牵头,谁违规、谁整改,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有关企业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完成任务要申报、验收和销号。

  (三)加强督查督办。开展专项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十二、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台中频感应炉钢材生产设备,属于落后产能,长期违规生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督察期间,督察组将此问题交办地方处理,但永宁县上报和公开的查处情况严重失实。

  责任单位:永宁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永宁县首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6台中频感应炉钢材生产设备淘汰拆除工作。

  整改措施:

  永宁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中频感应炉主要生产部件炉芯拆除,企业6台中频感应炉于2016年年底前已全部淘汰到位。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二十三、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养殖、制药、加油站、机械加工、建材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形成一定风险隐患,目前仍未取缔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农牧局

  整改时限:2018年底

  整改目标:搬迁关闭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

  整改措施:

  (一)2017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搬迁关闭方案并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

  (三)提请市人大制定水源地保护地方法规,完善水源地保护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

  (四)不准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十四、督察进驻期间,群众对灵武市再生资源经济循环试验区冶炼、贺兰县暖泉工业园制药和染料、贺兰县德胜工业园的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投诉集中。

  责任单位:灵武市、贺兰县政府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目标:严格执法,督促园区企业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整改措施:

  (一)按照督察组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工业园区专项执法检查,对园区内所有企业进行全面、详细排查梳理,严格对照环评及批复查找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存在的不足,督促其完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

  (二)责令宁夏恒业金属冶化公司、宁夏瑞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宁夏合鑫金属有限公司等5家冶炼企业进一步完善粉尘污染治理设施;宁夏泰益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发酵废气回收焚烧装置,银川兄弟彩兴化工有限公司实施氮气置换氨气改造,银川百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异味气体水喷淋吸收处理装置,长庆(宁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辖区监管责任,强化专项督查。市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暖泉工业园区环境污染专项后督查,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四)进一步强化对园区企业日常监管,加密监察、监测频次,加大突击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频次,严格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偷排、偷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对检查发现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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