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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7-00481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7-12-29
责任部门:市纪委 发布日期:2017-12-29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市管企事业单位车辆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市管企事业单位车辆监督管理的通知

  银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来,全市大部分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要求,规范管理使用公务车辆,但仍有部分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市管企事业单位存在公车私用、公车超范围使用以及公务派车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市管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坚决遏止违规使用公车行为,严肃纪律要求,结合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作风建设,严守纪律红线 

  为贯彻落实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明确提出以下十项禁令: 

  (一)严禁公车私用,接送个人上下班、办私事等; 

  (二)严禁非因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突发事件等需要,将公务用车长时间停放于非单位指定的固定停车场(因维修保养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 

  (三)严禁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将车辆注册在下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 

  (四)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服务对象(企业或个人)的车辆和司机; 

  (五)严禁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 

  (六)严禁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七)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力,收受、索要下属或其他单位和服务对象的油卡、油票等,或者将公务用车油料转倒给个人车辆使用。 

  (八)严禁虚增公务用车维修费开支,或者将个人车辆开支费用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 

  (九)严禁在公务车辆处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未采取公开评估、拍卖等方式,擅自将车辆出售、转让给其他单位(个人),甚至发生甩卖、贱卖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十)严禁企业在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二、强化规矩意识,切实加强监管 

  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市管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要落实公车管理责任,建立完整的车辆运行管理台账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使用人、审批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定期在本单位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停放和节假日期间封存制度,如因特殊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要确保公务用车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坚决杜绝违规用车行为。 

  三、强化问责追究,坚守责任担当 

  未参加公车改革的市管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要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强化“严管就是厚爱”的工作理念,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对公车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苗头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该制止的制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市纪委监察局将通过市交通智能管控平台,对全市所有公务用车进行实时监控,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严肃追究责任,一律进行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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