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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8-15454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3-22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18-03-22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正向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正向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正向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加快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新银川,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激励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第三条  干部正向激励工作紧紧围绕“让实干者实惠”,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严管厚爱、奖优罚劣、分级实施、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把好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关,坚持“五个注重”,突出“两个倾向”,选好用顺干部,真正让讲政治的干部有地位、实干的干部得重用。 

  第五条  优化职数和编制管理。用好用活领导职务职数,做到应配尽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在全市范围内统筹管理、统一调配;对县(市)区乡镇科级非领导职务在本县(市)区乡镇范围内统筹管理、统一调配,可向工作任务重、实绩突出的乡镇倾斜;市直部门科级非领导职务,除按规定核配到单位外,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超出科级非领导总职数的前提下,市组织人事部门预留一定数量的职数调剂使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超出总编制数的前提下,可跨部门(单位)调剂使用编制,用于支持结构性人员需要或承担中心工作任务多、急需用人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交流工作意见》等文件精神,畅通行政单位与企事业单位之间优秀干部交流使用渠道。 

  第七条   加快事业单位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事业单位招录专业对口且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高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经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不参加全区统一招录考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考察、考核录用,招录的硕士研究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且业绩良好的,可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对获得市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市级部门和产业园区,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九条   关注在艰苦繁杂岗位上勤勉敬业、埋头苦干、群众口碑好的干部; 关注长期从事打基础利长远工作的“老黄牛”式干部;关注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符合任职条件的,及时提拔使用。 

  第十条   对公务员年度考核记三等功以上或多年获考核优秀等次、地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综合性奖励的各级干部,符合任职条件的,优先提拔使用;事业单位干部连续三年获得考核优秀等次的,在乡镇工作的可缩短职称评定期限一年,其他人员同等资格条件下优先评定。 

  第十一条  对在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深化改革、文明创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维稳综治、民族团结等方面工作表现突出、工作实绩明显,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以上机关表彰的各级干部,符合提拔条件的,优先使用;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各级干部,重点培养使用。 

  第十二条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贫困乡(镇)党政正职,可提拔为上一级领导职务,但必须继续担任现职,并把主要精力放在脱贫工作上,其在脱贫攻坚期间的实绩作为今后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特别优秀、实绩特别突出的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队员、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全面落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非领导职责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第十四条  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提升干部干事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坚持把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课程,教育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事业观,把干事创业作为价值追求、应尽之责;加大点名调训力度,重点解决“多年不训”和“反复参训”的问题。 

  第十五条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作,针对干部的知识空白、经验盲区、短板弱项,开展精准化的“靶向”培训,各级干部教育培训部门在制定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时,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题业务培训,帮助干部提升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着力解决干部知识恐慌、能力恐慌、本领恐慌问题。 

  第十六条  多岗位锻炼提升能力素质,对重点岗位、关键岗位、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内部轮岗或跨部门、跨行业交流;每年选派科级干部和新任职的县处级干部到环保、信访等部门挂职锻炼;选派优秀干部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队员、基层党组织第一书记和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党建指导员到基层和一线锻炼;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上级单位挂职锻炼、交流任职、跟班学习,给干部搭建更多展现才能、提升能力的平台。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事业单位争取自治区各类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经费补助,选送中青年干部到专业对口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或重点高校深造,提升专业素质和能力。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提高学历层次,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的全日制或在职硕士、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工资及其他待遇不变,取得学历学位后,按照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第十九条  不断健全综合业绩考核机制,完善细化考核办法,树立注重实绩、注重一线的导向,坚持评优对象向基层一线和急难险重岗位人员倾斜,防止干部考核评优平衡照顾现象。 

  第二十条  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符合记功条件的,给予记功表彰奖励;确有需要另立奖项或记一等功的,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照《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参与“突出贡献奖”评选。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健全完善容错免责、纠错、防错和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制度体系,切实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失误而受到问责处理的干部,帮助其分析查找不足,改进提高,并根据其现实表现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予以重新启用或提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  支持干部依法依规履职,除中央和自治区设置的“一票否决”事项外,不得对下级增设“一票否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大力精简文件,减少一般性检查评比,让干部集中精力干事创业。 

  第二十六条  市组织人事部门设立心理疏导室,开展日常交流谈心谈话和心理疏导工作,掌握干部思想动态,倾听干部诉求,加强正面引导,疏导情绪压力,营造心齐气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干部体检,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员以及考核记三等功以上的干部,可适当提高体检标准;市委组织部根据每年干部体检数据,建立干部身体健康电子档案系统,对干部身心状况进行跟踪分析预警。 

  第二十八条  用好党内关爱资金、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等,对生活困难、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或身患严重疾病的干部,各级党组织要重点关心,帮助干部解决后顾之忧。 

  第二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员以及考核记三等功以上的干部,安排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一人进行休假疗养,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条  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对因工作需要加班及节假日工作的,应安排调休或补休。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深度挖掘、大力宣传干事创业先进典型,形成强大舆论导向,让实干者更有尊严、更有地位,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各项正向激励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各部门(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各级党委(党组)要定期对正向激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对落实不力的予以追责问责,对需要调整的及时调整完善或向上级反映,确保政策有效执行,产生正向激励效应。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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