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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8-42307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6-30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8-06-30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政办发〔2018〕55号),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扩大合理有效投资,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全方位战略合作。支持鼓励央企、大型民企、战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开发建设特色产业园、特色产业小镇等项目,规划建设范围内新增税收收入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给予奖励,后三年50%给予奖励。入园企业项目享受本意见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本市停产、低效或因环保须外迁的工业企业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对企业自行实施的新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新引进投资主体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大力支持社会投资。对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十大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纺织、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葡萄酒)及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电子竞技、通用航空等新产业、新业态、新经济领域,投资规模较大、带动力较强的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服务业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新产业、新业态类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达到0.5亿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入库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可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代建厂房、产业基金扶持、基础设施补助等方式予以重点支持,综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 

  四、强化集约高效用地。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对新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企业,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新引进重点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科技含量、投资强度、见效时间、对地方经济贡献等要素,分阶段给予土地取得成本的4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现代物流、研发、工业设计、新产品等生产性服务项目,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供应土地。 

  五、鼓励社会多元化招商。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平台招商、社会化招商等,对引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不含房地产项目、PPP项目、基金项目)以上的产业类项目,且在项目引进中协助政府与投资企业建立直接联系,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为项目落地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根据引荐项目经济贡献度分阶段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入库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国有资本引导放大作用,利用产业基金撬动社会投资。对符合银川“十大产业”及“四新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由产业基金公司联合市属国有企业组建基金,对大型央企或上市公司来银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各类企业在银川投资的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具有核心技术的新兴产业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投资与产业基金不高于1:0.5的比例进行投资。 

  七、拓宽社会资本合作渠道。按照“公平、激励、规范、透明”的要求,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款优化配置机制,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及新型城镇化等领域,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通过PPP等模式盘活存量资源,吸引、筹集社会资金建设,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 

  八、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用,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平台办结。强化“不见面、马上办”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实行“区域评”和“多评合一”;审批事项原则上不再互为前置条件,实现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审批机制,建立行政成本降低、审批时限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监督管理强化的审批服务通道。 

  九、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设贡献奖、项目建设奖、组织服务奖、个人贡献奖。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县(市)区、园区,授予贡献奖,每超过年度下达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基数1个百分点、投资额度超过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的奖励资金50万元;对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授予项目建设奖,奖励资金30万元;对组织指导有力、工作绩效显著的县(市)区、部门,授予组织服务奖,奖励资金20万元;对业务熟练、业绩突出的个人,授予个人贡献奖,奖励资金0.5万元。 

  十、严格兑现政策奖励。市发改、工信、农牧、商务、文化、旅游、经合、金融等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市财政局出台财政资金保障及兑现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完成情况一月一统计、一月一考核、一月一兑现,投资考核奖励兑现以项目统计入库额度和税收贡献为主要依据。 

  本意见适用于所有在银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享受奖补的项目为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在银投资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不溯及之前已实施项目。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严格按照相关细则按月度兑现执行。享受奖励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和办公地、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将收回已兑现的奖励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园区提出申请,县(市)区、园区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予以兑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由企业或引荐人向市经合外侨局提出申请,市经合外侨局会同相关部门、县(市)区、园区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研究予以兑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适时研究调整完善;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准;与市级行业部门政策相抵触的,以此意见为准。“6+3”责任主体参照本意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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