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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18-8389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11-13
责任部门:市纪委 发布日期:2018-11-13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生焚烧秸秆等废弃物污染环境事件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生焚烧秸秆等废弃物污染环境事件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生焚烧秸秆等废弃物污染环境事件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我市关于秸秆等废弃物禁烧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禁烧责任,防止污染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银川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三级秸秆等废弃物禁烧责任制,其中,县(市)区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秸秆等废弃物禁烧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秸秆等废弃物禁烧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农牧、环保、综合执法、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对秸秆等废弃物禁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凡是辖区内出现秸秆等废弃物焚烧污染环境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由县(市)区纪委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对发生焚烧秸秆等废弃物范围大、影响恶劣、污染严重事件,由市纪委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追究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故意焚烧秸秆等废弃物污染环境涉嫌犯罪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县(市)区辖区内的自治区农垦集团所属国有农场出现秸秆等废弃物焚烧污染环境事件的,移交自治区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及污染环境程度,采取以下问责处理方式:

  (一)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减发、扣发工作补贴等经济处罚;

(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诫勉谈话、免职等组织处理;

(三)党纪政务处分。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失职渎职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一)由于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发生秸秆等废弃物焚烧污染环境事件的;

(二)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阻止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发生的。

第六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于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或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银川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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