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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8-8706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12-21
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8-12-21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造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厅字2016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督促引导各县(市)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县(市)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   评   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价各县(市)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七个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县(市)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具体见附件1)由市统计局、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参考国家指标体系制定,可以根据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统计局、环保局、工信局、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

考核目标体系(具体见附件2)由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工信局、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指标体系制定,可以根据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银川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因素,将牵头负责考核的指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并于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对照目标体系开展自查,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牵头部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实施部门应当在五年规划期结束次年的6月底前,将五年专项考核结果送牵头部门,并对相关数据和专项考核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牵头部门汇总各县(市)区考核实际得分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银川市环境保护督查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具体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考核报告报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银川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局、工信局、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综合协作机制,研究评价考核工作重大问题,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讨论形成考核报告,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考核认定的数据、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以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数据成果,必要时评价考核牵头部门可以对专项考核等数据作进一步核实。

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导致有关考核目标未完成的,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对有关县(市)区相关考核指标得分进行综合判定。

第十六条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当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统计和监测的人员、设备、科研、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指标调查频率,提高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考核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评价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各县(市)区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对于存在上述问题并被查实的地区,考核等级确定为不合格。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 (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鼓励媒体和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对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川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2.银川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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