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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19-0000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银川市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01-07
责任部门:市扶贫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9-01-07
名 称: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闽宁协作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闽宁协作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闽宁协作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和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脱贫富民战略”任务,凝心聚力,攻坚克难,力争在全区脱贫攻坚工作走在前、做表率,按照“统筹谋划、优化配置、成果共享、共赢发展”思路,以产业扶贫和就业扶贫为抓手,突出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作用,创新扶贫模式,盘活全市要素资源,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切实提升闽宁协作扶贫协作层次和成果,现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建立闽宁协作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建立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目的及意义

建设闽宁协作扶贫产业园是贯彻落实福建、宁夏对口协作及区市党委、政府扶贫攻坚的重要战略举措。通过多年努力对提升闽宁镇产业水平、改善闽宁镇就业环境、增加移民收入,取得显著成效但在福建援助方(以下简称援助方)及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大力推进下,闽宁产业协作依然存在落地项目科技含量不高、规模较小,土地利用率低等问题,未实现产业集约、高质量发展,其根源是承载主体,即永宁闽宁协作扶贫产业园交通不便,生态环境脆弱,严重缺乏高级人才、金融服务等资源要素,导致高端项目难以落地。因此改变闽宁产业协作扶贫原有模式,打破闽宁扶贫产业园地界限制,引入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已势在必行。

建立闽宁协作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将有效拓展闽宁协作扶贫发展空间,突破区划、人才、土地等各类资源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区域合作、优化产业布局,为优质产业扶贫项目落地第三方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实现援助方、受援方、第三方共赢发展的目标。

二、建立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的范围主体

(一)援助方主体。以福建省域内企业、商会等经济组织为援助方主体,在银投资建设及开展协作扶贫项目。

(二)受援方主体。银川市域内具有扶贫攻坚任务,开展闽宁协作扶贫的县(市)区、园区(重点为闽宁协作扶贫产业园)为受援方主体,负责与援助方洽谈、对接,引进协作扶贫项目。

(三)第三方主体。银川市域内具有承接能力的各县(市)区、园区为第三方主体,承接各受援方已取得实质性成果(签订合作合同)且符合各园区产业定位的协作扶贫项目。

三、建立第三方项目扶贫机制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第三方项目扶贫招商引资联系机制。将闽宁协作扶贫列入全市招商引资重点工作,市级招商部门统筹协调,掌握全市闽宁协作扶贫产业项目整体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机制等,向各县(市)区、园区推荐符合其产业定位的协作扶贫项目,各县(市)、园区招商部门负责与受援方具体对接、洽谈、跟进及项目审核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经合外侨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

(二)强化受援方招商引资主体作用。突出受援方闽宁协作扶贫招商引资主体作用,负责与援助方对接、洽谈工作。对已达成明确合作意向,但由于人才、技术、产业配套等因素制约,导致本地区无法承接的高端产业项目,负责推荐至市级招商部门,待项目落地第三方后,由市级招商部门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受援方与第三方约定比例进行调配分享,无约定的按照5:5比例分享。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园区

责任单位:市经合外侨局

(三)发挥外部企业及中介人招商作用。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平台招商、社会化招商,引进闽宁协作扶贫项目,对落地投产第三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不含房地产项目、PPP项目、基金项目)以上的产业类项目,且在项目引进中协助政府与投资企业建立直接联系,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为项目落地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自然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分类分阶段给予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投资额的1‰奖励。

牵头单位:市经合外侨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

(四)建立税收分成机制。建立贫困地区财政税收转移机制,创建贫困地区造血新渠道,受援方推荐的项目在第三方建成投产后10年内,实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共享,为可持续脱贫提供支撑。对受援方推荐,最终落地第三方的企业,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受援方和第三方约定比例进行调配分享,无约定按照5:5比例分享,共享协作发展经济成果。对落地第三方的企业享受的固定资产返还、厂房代建等其他优惠政策,最终与第三方协商确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

(注:属于自治区返还部分另行行文明确)

(五)促进受援方劳动力就业。加大贫困地区劳务输出,鼓励受援方推荐落地到第三方的企业部分(暂定为项目总体用工量的30%)雇佣受援方劳动力,同等享受落户贫困地区企业的培训费补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更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在1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按照吸纳人数给予扶贫载体一次性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扶贫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9号)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扶贫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

(六)实行用地指标共享机制。合理调配土地紧缺资源,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由受援方落实;若不能落实,由受援方在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上购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对受援方推荐落地的第三方项目,其用地指标占用第三方的,土地出让收益由第三方收取。项目所产生的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按照统计口径计入第三方所在县(市)区及园区。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

(七)建立基金共扶机制。加强金融协作,受援方可将扶贫资金以基金模式,入股推荐落户第三方实力较强、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占股不超过50%),获取分红收益,用于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贫困户发展致富项目。第三方、市属各产业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落户第三方项目进行股权投入,共同做大做强协作扶贫项目。

牵头单位:市金融局、扶贫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园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闽宁协作第三方项目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定期召开扶贫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推进重要合作事项,由市经合外侨局负责推进闽宁协作扶贫项目招商引资工作,以开发区为代表的园区负责推进重要扶贫合作项目的落地实施。决策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小组办公室定期督促检查扶贫合作项目推进情况,确定目标任务,统筹全市合力推进第三方项目扶贫工作中招商引资任务计算、税收分成、用地指标共享等事宜。

牵头单位:市扶贫办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经合外侨局,各县(市)区、园区

(二)建立激励机制。突出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实际成效为依据,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励标准,对在第三方项目扶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全面激发全市各级干部参与闽宁协作第三方项目扶贫工作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扶贫办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经合外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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